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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谥的意思、賜谥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賜谥的解釋

亦作“ 賜諡 ”。大臣死後,天子依其生前事迹評定褒貶給予稱號。《周禮·春官·大史》:“小喪賜謚。” 鄭玄 注:“小喪,卿大夫也。”《史記·秦本紀》:“四十八年, 文公 太子卒,賜謚 竫公 。”《宋史·司馬光傳》:“ 夏竦 賜謚 文正 , 光 言:‘此謚之至美者, 竦 何人,可以當之?’改 文莊 。”《明史·禮志十四》:“若官品未高而侍從有榮,或以死勤王事者,特賜諡,非常例。”《東周列國志》第三回:“ 鄭伯友 死於王事,賜諡為 桓 。” 魯迅 《準風月談·“抄靶子”》:“對于 中國 的有一部分并不是‘人’的生物,洋大人如何賜谥,我不得而知。”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賜谥"是中國古代一項重要的禮儀制度,指帝王、朝廷或權威機構根據逝者生前的品德、功業、事迹,在其死後追授一個具有評價性質的稱號,即"谥號"。這個稱號是對其一生功過是非的蓋棺定論,具有高度的社會評價功能和文化象征意義。其詳細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1. 字義分解與核心概念

    • 賜:指上對下的給予、授予,帶有恩惠、尊榮的意味。在"賜谥"中,特指由最高統治者(皇帝)或代表國家權威的機構(如禮部)授予。
    • 谥:即"谥號",是死後獲得的稱號。"谥"字本義與"行迹"、"評議"相關(《說文解字》:"谥,行之迹也。從言、益聲。"),強調其是對生平行為的總結和評定。
    • 合義:"賜谥"即指朝廷或君主将代表評價的谥號授予逝者。這不僅是命名行為,更是國家權力對個人曆史地位的官方确認和公開宣示。
  2. 制度内涵與功能

    • 蓋棺定論:谥號的核心功能是對逝者一生功過是非進行總結性評價。如《白虎通義·谥》所言:"谥者,何也?谥之為言引也,引列行之迹也。" 它旨在"彰善惡,垂勸戒",通過褒揚賢良、貶斥奸惡來引導社會風氣。
    • 等級與禮制:賜谥是古代禮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爵位、官職緊密相連。通常隻有一定品級(如王公貴族、高級官員)或特殊貢獻者才有資格獲得谥號,體現了嚴格的等級秩序。
    • 政治象征:谥號由最高統治者賜予,是國家權力的體現。賜予美谥(如"文"、"武"、"忠")是對臣子功績的肯定和褒獎,賜予惡谥(如"炀"、"厲")則是對其過失的譴責。谥號的議定過程("議谥")本身也是政治博弈的體現。
  3. 谥號的類型與來源

    • 類型:谥號主要分為三類:
      • 褒揚類(美谥):如文(經緯天地)、武(克定禍亂)、昭(明德有功)、景(布義行剛)等。
      • 貶斥類(惡谥):如厲(殺戮無辜)、炀(好内遠禮)、幽(壅遏不通)、靈(亂而不損)等。
      • 同情類(平谥):如懷(慈仁短折)、悼(中年早夭)、殇(短折不成)、愍(在國逢難)等。
    • 來源依據:谥號的選字主要依據《谥法》。現存最早的谥法文獻是相傳為周公旦所作或後人整理的《逸周書·谥法解》,其中規定了谥號用字的含義和適用标準。後世曆代王朝在《谥法解》基礎上有所增補和調整。
  4. 賜谥的程式 賜谥通常遵循嚴格的程式:

    1. 請谥:逝者家屬或所屬衙門向朝廷提出賜谥請求。
    2. 議谥:由禮部等負責禮儀的機構根據逝者生平事迹,對照《谥法》提出初步谥號建議。
    3. 定谥:皇帝(或攝政者)最終審裁定奪谥號。
    4. 賜谥:皇帝正式下诏,将确定的谥號賜予逝者。
    5. 受谥:逝者家屬或代表接受谥號诏書。
  5. 曆史意義與文化影響

    • 曆史評價載體:谥號是研究曆史人物的重要史料,反映了當時官方對其人的評價标準。
    • 道德教化工具:通過褒貶分明的谥號,宣揚忠孝節義等儒家倫理道德,發揮社會教化作用。司馬光在《谥法》序言中強調其"使善者勸而不善者懼"的功能。
    • 家族榮譽象征:獲得美谥是家族莫大的榮耀,會被鄭重記錄在家譜、墓志銘中,光耀門楣。
    • 制度消亡:隨着帝制的終結,賜谥制度在民國初年(1912年)被正式廢止。

"賜谥"是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社會特有的禮儀制度,指由最高統治者依據《谥法》和逝者生平功過,在其死後授予一個具有褒貶評價性質的稱號(谥號)。它不僅是蓋棺定論的官方評價,更是維護等級秩序、實施道德教化、體現皇權意志的重要政治文化工具。其核心在于"以谥彰行",通過一字之褒貶,達到"勸善懲惡"的社會目的。

網絡擴展解釋

“賜谥”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禮儀制度,指君主或朝廷根據逝者生前的功績、德行等,為其評定并授予特定稱號(即谥號)。以下是詳細解釋:

  1. 適用對象
    通常針對大臣或貴族,如《周禮》提到“小喪賜谥”指卿大夫去世後由天子賜谥。但部分文獻(如、4)提到皇帝死後也可能被賜谥,但實際操作中皇帝的谥號多由繼任者或禮官拟定,與臣子的“賜谥”存在區别。

  2. 評定标準
    谥號包含褒貶,如宋代夏竦原拟谥“文正”,因司馬光反對改為“文莊”,體現對其德行的争議。

  3. 制度意義
    既是對逝者的總結評價,也反映政治倫理。明代規定“官品未高而侍從有榮,或以死勤王事者”可特賜谥,強調功勳與忠誠。

  4. 曆史演變
    西周時期已有雛形,後世逐漸規範化。例如秦文公太子死後谥“竫公”,是早期賜谥案例。

注意:部分文獻對“賜谥”的適用範圍存在表述差異,需結合具體朝代制度分析。若需進一步探讨谥號分類(如美谥、惡谥)或著名案例,可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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