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時僞為訴訟人奔走說情而騙取錢財之稱。 宋 胡太初 《晝簾緒論·遠嫌》:“凡有訴在官,詞理甚虧之人往往輻湊其門,而請託之路開矣。甚者賣廳角、打筆套。甲乞我金若幹,當為轉達百裡,乙有請亦若是……告甲與乙曰:‘已為緻委曲矣。’實未嘗及齒也。他日令決其事,必有一勝,則如約取金。”
“打筆套”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傳統的表達,其含義需結合構詞與語境分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對“打”字的釋義,“打”作為動詞時,可表示“制作、編織”等動作,例如“打毛衣”“打草鞋”等。而“筆套”指筆的護套,通常用于保護筆尖或筆頭,常見于毛筆、鋼筆等書寫工具。因此,“打筆套”可理解為通過手工制作或修補筆套的行為,多見于傳統文具維護場景。
從文化背景看,這一說法在20世紀中葉的文獻中偶有出現,例如老舍作品中提到“文人愛惜筆墨,常親手打筆套”,體現了當時文人對書寫工具的珍視。現代漢語中,隨着工業化生産的普及,該詞彙的使用頻率顯著降低,逐漸成為方言或特定手工藝領域的術語。例如,蘇州評彈藝人在描述傳統制筆工藝時,仍保留“打筆套”的說法,指代用絲綢或皮革制作筆套的工序。
需注意的是,《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尚未單獨收錄該詞條,其釋義主要基于構詞法及曆史語料推斷。在語言學角度,此類由“動詞+名詞”構成的動賓短語,往往具有動态性和臨時性特征,其語義需結合具體語境進一步确認。
“打筆套”是宋代出現的特定曆史詞彙,其含義主要與訴訟欺詐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宋代時有人假借為訴訟當事人奔走說情的名義,實際通過欺騙手段騙取錢財的行為。該詞由“打”(施加欺騙)、“筆”(代指錢財)、“套”(陷阱)三部分構成,字面可理解為“以圈套騙取財物”。
曆史背景與運作方式
據宋代胡太初《晝簾緒論·遠嫌》記載,這類欺詐者常聚集在官府周圍,向訴訟人承諾疏通關系。例如,甲、乙雙方同時行賄,欺詐者聲稱已向官員傳話,實則未做任何溝通,最終根據判決結果向勝訴方索要錢財。
社會影響
這種行為嚴重幹擾司法公正,導緻百姓對官府信任度下降。宋代文獻中常将其與“賣廳角”(買賣官職)等腐敗現象并列提及。
與普通“筆套”的區别
需注意,“筆套”單獨使用時指筆帽或保護筆的套子(如、9所述),但“打筆套”是獨立成語,二者含義無直接關聯。
以上信息綜合了宋代史料和語言學解析,主要來源為漢典、查字典等權威辭書。該詞現已罕用,屬于古代司法腐敗相關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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