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有的法律、規章制度。《書·說命下》:“監于先王成憲,其永無愆。” 宋 王安石 《廟議》:“求之前載,雖或有然,考合於經,乃無成憲,因情製禮,實在聖時。” 明 張居正 《辛未會試程策》之二:“成憲具存,舊章森列。” 嚴複 《原強》:“祖宗之成憲俱在,吾寧率由之而加實力焉。”
成憲是漢語中具有深厚曆史積澱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已确立的憲法或法典”,特指經過制定并具備效力的國家根本性法規。從詞源學角度分析,“成”表示完成、既定,“憲”本義為法令、典範,組合後強調法律體系的權威性與穩定性。
在傳統文獻中,成憲多指向王朝的典章制度。如《尚書·說命》記載“監于先王成憲”,指商王武丁以先代法典為治國依據。宋代《職官分紀》載“國家成憲,盡在刑統”,體現其作為司法準則的地位。清代《皇朝通典》更明确“成憲昭垂,遵循罔斁”,突顯法典的延續性與約束力。
現代法律語境下,成憲概念延伸為憲法規範體系。根據《法學大辭典》釋義,它涵蓋憲法文本及其解釋所形成的制度框架,是判斷法律合憲性的基準。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中,常見“依據憲法成憲精神”的表述,展現其作為司法審查依據的功能。
詞義辨析方面需注意:與“憲章”側重憲制原則不同,成憲更強調具體規範;相較于“憲令”的臨時法令屬性,成憲具有根本法地位。這種語義差異在《中國法制史》等著作中有系統闡述。
“成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成憲”指原有的法律、規章制度,強調對前人制定法規的繼承與遵循。該詞由“成”與“憲”組合而成:
在姓名學中,“成憲”作為人名時,寓意“成功且有法度”,體現對個人能力與品德的期許。
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尚書》《王安石文集》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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