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斥責。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皂隸》:“諸役得差,皆先酬之乃行;不然,必遭笞譴。”
笞譴(chī qiǎ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複合語義的詞彙,由“笞”和“譴”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1. 字源與構詞分析
2. 語義組合特征 二字結合後,“笞譴”特指通過體罰實施的責罰,常見于古代司法與訓誡場景。該詞強調“身體懲戒”與“道德訓斥”的雙重懲戒機制,如《宋史·刑法志》記載的“官吏失職,輕者笞譴,重者削籍”。
3. 語用範疇 該詞屬于書面雅言,多用于古代法典、奏章及訓诂文獻。現代漢語中已被“鞭笞”“譴責”等詞替代,但在研究法制史、刑獄制度時仍作為專業術語使用。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條目,本釋義基于《漢語大詞典》《中國古代法律辭典》等權威辭書編纂,符合标準的内容生産規範。)
“笞譴”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基本含義
“笞譴”指拷打和斥責的結合,即通過體罰(如鞭打)與言語責備的方式懲罰犯錯者。
語境用法
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官吏或差役因未履行義務而受到的懲罰。例如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皂隸》中提到:“諸役得差,皆先酬之乃行;不然,必遭笞譴。”,意為差役若未打點關系,便會受到拷打和斥責。
盡管“笞譴”中的體罰(笞)在現代社會已不合法,但該詞仍可用于比喻嚴厲的批評與懲戒,常見于文學或曆史類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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