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道總督的省稱。《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六八回:“河督先坐到轎子裡,然後把那描金朱漆盤,放在轎裡扶手闆上。”《清史稿·河渠志一》:“部議以此段工程,向由巡撫督率地方官兼管,河督恐呼應不靈。”
河督是中國明清時期設置的專職官職,全稱為“河道總督”,是中央政府為治理黃河、運河等重大水利工程而特設的高級官員,負責統籌河道疏浚、堤防修築及漕運管理等事務。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角度詳細解析:
河督(hé dū)
詞性:名詞
曆史背景:明清兩代官職,屬正二品或從一品,直接受命于皇帝,職權涵蓋黃河流域、京杭大運河等核心水系的治理與漕運保障。其職責包括防洪、治澇、河道疏浚、水利工程調度及漕糧運輸監管等。
主持大型水利工程(如堤壩修築、河道改道),調配地方人力物力,确保防洪安全。例如清代河督靳輔主持的黃河治理工程,系統加固堤防并開辟引河。
保障京杭大運河暢通,監督漕糧運輸效率,協調沿河州縣維護航道,對延誤漕運的地方官員有彈劾權。
可支配專項治河經費,并直接任命下屬河道官員(如河道、管河同知等),形成獨立于地方行政的水利管理體系。
明确記載河督品級、轄區分工及屬官配置:“河道總督,掌治河渠,以時疏浚堤防……”(來源:國學大師《清史稿》原文)
載明代總河職責:“總理河道,兼提督軍務,凡黃河、運河淤淺,督率有司疏浚。”(來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明會典》)
詳述河督工程規範及經費奏銷制度,如“歲修銀兩由河督奏請,工部核撥”(來源: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
河督制度集中體現了古代中國對水利治理的國家意志,其職權跨行政、軍事、經濟多領域,是研究明清政治史與水利史的關鍵切入點。現代相關研究多聚焦于河督的工程管理經驗及對生态治理的啟示。
“河督”是漢語中的曆史官職名稱,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河督即“河道總督”的省稱,是明清時期設置的官職,主要負責河道治理、水利工程及漕運管理。該職位在清代尤為常見,多涉及黃河、運河等重要水系的維護。
職責與曆史背景
河道總督需統籌河道疏浚、防洪防汛及漕運暢通,尤其在黃河泛濫頻繁的時期,其職責涉及工程調度、地方協調等。例如《清史稿》提到,河督需與巡撫合作管理工程,但因職權交叉可能出現“呼應不靈”的情況。
文獻例證
清代小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六八回描述了河督的日常場景:“河督先坐到轎子裡,然後把那描金朱漆盤,放在轎裡扶手闆上”,側面反映了其身份地位。
詞源與結構
從構詞看,“河”指水道,“督”意為監管,組合後凸顯官職職能。拼音為hé dū,注音為ㄏㄜˊ ㄉㄨ。
總結來看,“河督”是明清時期重要的水利官職,職能涵蓋治河與漕運,常見于曆史文獻及文學作品中。如需進一步了解其具體沿革,可參考《清史稿》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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