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防送卒。《警世通言·白娘子永鎮雷峰塔》:“兩個防送人押着,離了 杭州 到 東新橋 ,下了航船。”參見“ 防送卒 ”。
防送人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法律内涵的詞彙,主要指古代負責押送犯人或護送重要物品的差役人員。該詞由“防”與“送”複合構成,其中“防”取“防備、守衛”之義,“送”則指“押送、護送”,合稱後特指承擔特定護送任務的職務人員。
從制度淵源看,防送人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司法體系。《宋刑統》規定,地方案件需解送人犯至上級官府時,須由州縣差派專人押解,此類人員即被稱為“防送人”或“防送公人”。其職責不僅包含押解途中的人身監管,還涉及文書傳遞與物資護送,屬于地方司法執行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元代《通制條格》與明代《大明律》中亦有類似職能記載,但稱謂逐漸演變為“解子”“解差”等。
防送人的選用标準嚴格,需由地方官員從“有物力戶”中選派,确保具備武力押送能力。據《慶元條法事類》記載,防送人執行任務時需攜帶“批文”“印信”等憑證,并承擔連帶責任,若人犯脫逃将受笞刑處罰。該制度體現了古代中國司法體系中“逐級複核”與“責任到人”的管理特點。
現代漢語語境中,該詞已退出日常使用,但在研究宋元法制史、古代司法文書時仍具學術價值。權威辭書如《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為“押送犯人的差役”,《中國曆史大辭典》則補充說明其“兼具護衛與監管職能”的制度特征。
“防送人”是古代司法體系中的特定稱謂,具體含義及解釋如下:
指古代押解犯人的差役,又稱“防送卒”。主要職責是執行犯人的押送任務,确保犯人被安全移送至指定地點(如監獄、流放地等)。
該詞出自明代話本小說《警世通言·白娘子永鎮雷峰塔》:“兩個防送人押着,離了杭州到東新橋,下了航船。” 在《水浒傳》等古典文學作品中也有類似描述,如林沖發配時由防送公人押解的情節。
需注意與成語“防送”(指防範賄賂)區别:前者是職業稱謂,後者是行為描述。兩者雖字面相似,但語義無直接關聯。
這類差役常見于宋元明清司法制度中,多由地方衙役擔任,屬于基層執法人員。其工作具有高風險性,常需長途跋涉押送重犯。
如需查看更多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警世通言》《水浒傳》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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