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防送卒。《警世通言·白娘子永镇雷峰塔》:“两个防送人押着,离了 杭州 到 东新桥 ,下了航船。”参见“ 防送卒 ”。
防送人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法律内涵的词汇,主要指古代负责押送犯人或护送重要物品的差役人员。该词由“防”与“送”复合构成,其中“防”取“防备、守卫”之义,“送”则指“押送、护送”,合称后特指承担特定护送任务的职务人员。
从制度渊源看,防送人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司法体系。《宋刑统》规定,地方案件需解送人犯至上级官府时,须由州县差派专人押解,此类人员即被称为“防送人”或“防送公人”。其职责不仅包含押解途中的人身监管,还涉及文书传递与物资护送,属于地方司法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元代《通制条格》与明代《大明律》中亦有类似职能记载,但称谓逐渐演变为“解子”“解差”等。
防送人的选用标准严格,需由地方官员从“有物力户”中选派,确保具备武力押送能力。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防送人执行任务时需携带“批文”“印信”等凭证,并承担连带责任,若人犯脱逃将受笞刑处罚。该制度体现了古代中国司法体系中“逐级复核”与“责任到人”的管理特点。
现代汉语语境中,该词已退出日常使用,但在研究宋元法制史、古代司法文书时仍具学术价值。权威辞书如《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为“押送犯人的差役”,《中国历史大辞典》则补充说明其“兼具护卫与监管职能”的制度特征。
“防送人”是古代司法体系中的特定称谓,具体含义及解释如下:
指古代押解犯人的差役,又称“防送卒”。主要职责是执行犯人的押送任务,确保犯人被安全移送至指定地点(如监狱、流放地等)。
该词出自明代话本小说《警世通言·白娘子永镇雷峰塔》:“两个防送人押着,离了杭州到东新桥,下了航船。” 在《水浒传》等古典文学作品中也有类似描述,如林冲发配时由防送公人押解的情节。
需注意与成语“防送”(指防范贿赂)区别:前者是职业称谓,后者是行为描述。两者虽字面相似,但语义无直接关联。
这类差役常见于宋元明清司法制度中,多由地方衙役担任,属于基层执法人员。其工作具有高风险性,常需长途跋涉押送重犯。
如需查看更多古籍中的具体用例,可参考《警世通言》《水浒传》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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