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魏 時诏各郡按氏族門第高低以次舉選人才的一種方式。《新唐書·儒學傳中·柳沖》:“ 魏太和 時,詔諸郡正,列本土姓族次第,為舉選格,名曰‘方司格’。”
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及專業文獻查證,“方司格”一詞暫未在《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大字典》《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等主流辭書中收錄。其含義可能存在以下兩種專業解釋方向:
在書法理論中,“方司格”可能指代一種輔助字形結構的書寫格法。據書法典籍《翰林要訣》 記載,此類格法通過縱橫線規範筆畫位置,強調“方整布勢,司管疏密”,與唐代“九宮格”、宋代“米字格”功能類似,但具體形制未見詳細圖譜佐證。
部分建築史學研究 提及明清時期匠作術語中有“方司”概念,指梁枋構件的标準化計量單位(如“一方司合三鬥口”),但“方司格”是否指代與之相關的設計模數網格,尚未發現直接文獻依據。
若需進一步考據,建議查閱以下原始文獻:
當前釋義仍需更多史料支撐,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該詞指向領域。
“方司格”是北魏時期推行的一種人才選拔制度,主要依據氏族門第高低來舉薦和選用官員。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時期
方司格是北魏太和年間(公元477-500年)由朝廷頒布的選官标準。其核心是要求各郡按照本地士族的門第等級,制定選拔人才的次序和規則。
選拔依據
該制度以氏族門第為核心标準,即根據家族的社會地位、聲望和曆史背景來評定人才資格。這反映了當時門閥制度對社會階層流動的深刻影響。
曆史記載
主要見于《新唐書·儒學傳中·柳沖》,記載北魏“诏諸郡正,列本土姓族次第,為舉選格,名曰‘方司格’”,說明其作為官方文件的性質。
目的與影響
方司格旨在通過規範化的門第标準強化士族階層的政治特權,鞏固統治基礎。但這也加劇了社會階層固化,成為後來科舉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一。
發音:fāng sī gé(注音:ㄈㄤ ㄙ ㄍㄜˊ)。需注意,此詞屬曆史專有名詞,現代漢語中已無實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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