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eory of law;legal principle]法律的理論依據
(1).法律;法律原理。《東觀漢記·張禹傳》:“ 明帝 以其明達法理,有 張釋之 風,超遷非次,拜廷尉。”《隋書·裴蘊傳》:“ 藴 亦機辯,所論法理,言若懸河,或重或輕,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時人不能緻詰。” 宋 王安石 《未複舊官光祿寺丞趙瑾改大理寺丞制》:“爾造行不謹,陷於法理,比更赦宥,復序故官。” ********* 《國情》:“以新約法為物,無吾儕管窺法理之餘地。”
(2).相術家謂骨法及皮膚紋理。 漢 王充 《論衡·骨相》:“非徒富貴貧賤有骨體也,而操行清濁亦有法理。”
(3).佛教語。佛法的義理。《晉書·王珉傳》:“時有外國沙門,名 提婆 ,妙解法理,為 珣 兄弟講《毗曇經》。” 南朝 梁 慧皎 《高僧傳·唱導論》:“唱導者,蓋以宣唱法理開導衆心也。”
法理的漢語詞典釋義與學術解析
一、基本釋義
“法理”在漢語中屬複合詞,由“法”(法律)與“理”(原理)構成,指法律的根本原理或學理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法律的理論根據;法律條文的原理”,強調其作為法律實踐與解釋的學理基礎。
二、詞源與曆史沿革
“法理”一詞最早可追溯至《後漢書·王渙傳》,文中“渙明法理”指通曉法律原理。清代法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提出“法理為體,律例為用”,進一步确立其理論核心地位。
三、學術内涵的擴展
現代法學中,“法理”涵蓋三大維度: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五、當代應用領域
“法理”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法理由“法”(法律規範)和“理”(理論原則)組成,指法律的理論依據和内在邏輯。它既包含法律條文背後的基本原理(如公平正義),也涉及法律體系的學理支撐。
法理與具體法律條文的關系,類似于數學公理與定理——公理(法理)提供基礎邏輯,定理(法律)衍生具體規則。例如: $$ begin{aligned} text{公理(法理)} &→ text{公平原則} text{定理(法律)} &→ text{《民法典》第6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平原則} end{aligned} $$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理在不同法系中的適用差異,可查閱、5、7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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