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榜樣,示範。 明 王衡 《郁輪袍》第七折:“你二人發願在世,遇而不遇,與天下文人墨士做箇榜例。”
“榜例”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與文獻用例兩方面解析。從構詞法看,“榜”本義指木片,引申為公開張貼的文書,《說文解字》釋“榜”為“所以輔弓弩”,段玉裁注轉引為公示文書;“例”指可參照的規則,《廣韻》注“例”為“比也,類也”。二者組合後,“榜例”特指具有示範性的公示條例,常見于古代法律文書,如《元典章》載“各衙門頒榜例,曉谕軍民遵守”。
在明清法制文獻中,“榜例”作為法律術語使用頻率較高。據《大明會典》記載,洪武二十二年頒布《教民榜例》四十一款,内容涵蓋鄉約治理與訴訟程式,其性質屬于“張榜公示的特别法令”。現代漢語研究中,學者考據《刑台法律》等古籍,指出“榜例”在明代具有“補充律典的公示案例”功能。
“榜例”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榜例”強調通過具體行為或事例提供示範意義,常見于古典文學作品。如需進一步了解其在不同語境中的用法,可參考《郁輪袍》原文或相關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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