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榜样,示范。 明 王衡 《郁轮袍》第七折:“你二人发愿在世,遇而不遇,与天下文人墨士做箇榜例。”
“榜例”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与文献用例两方面解析。从构词法看,“榜”本义指木片,引申为公开张贴的文书,《说文解字》释“榜”为“所以辅弓弩”,段玉裁注转引为公示文书;“例”指可参照的规则,《广韵》注“例”为“比也,类也”。二者组合后,“榜例”特指具有示范性的公示条例,常见于古代法律文书,如《元典章》载“各衙门颁榜例,晓谕军民遵守”。
在明清法制文献中,“榜例”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频率较高。据《大明会典》记载,洪武二十二年颁布《教民榜例》四十一款,内容涵盖乡约治理与诉讼程序,其性质属于“张榜公示的特别法令”。现代汉语研究中,学者考据《刑台法律》等古籍,指出“榜例”在明代具有“补充律典的公示案例”功能。
“榜例”是一个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榜例”强调通过具体行为或事例提供示范意义,常见于古典文学作品。如需进一步了解其在不同语境中的用法,可参考《郁轮袍》原文或相关词典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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