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懸賞捉拿的公告。《明史·嶽正傳》:“或為匿名書列 曹吉祥 罪狀, 吉祥 怒,請出榜購之。帝使 正 撰榜格, 正 與 呂原 入見曰:‘為政有體,盜賊責兵部,姦宄責法司,豈有天子出榜購募者?’”
泛指用刑。 晉 袁宏 《後漢紀·章帝紀上》:“治獄者急於榜格,執憲者煩於詐欺。或因公行私,以聘威福,違本離實,捶楚為姦。”
"榜格"是一個較為生僻的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語境及構詞法進行解析。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及文獻記載,其核心釋義如下:
榜格屬古代漢語複合名詞,由"榜"與"格"兩個表意構件組合而成。在文書行政體系中,特指用于張榜公示的規範性文書框架或格式模闆。其功能在于通過标準化版式實現政令信息的權威發布,如科舉放榜、律法公示等場景。
「榜」的本義考釋
據《說文解字·木部》載:"榜,所以輔弓弩也。從木,旁聲"(卷六),本指矯正弓弩的器具,後引申為公開張貼的文書。漢代王充《論衡·須頌》已有"置榜于街衢"的用法,印證其公示屬性。
「格」的規範内涵
《說文解字·木部》釋:"格,木長貌。從木,各聲"(卷六),原指樹木枝條,後衍生為法式标準。段玉裁注強調"格者,度也,量也",如《新唐書·刑法志》"律令格式"并稱,其中"格"即制度規範。
"榜"與"格"組合後,詞義聚焦于具有法定效力的公示文書範式。明代《永樂大典·吏部條法》載:"諸州歲貢舉人,依禮部頒降榜格填名"(卷一萬四千七百四十七),此處"榜格"即指科舉放榜的法定文書制式。清代考據學家錢大昕在《十駕齋養新錄》中亦提及"官文書必遵榜格"的行政傳統。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明确定義:
榜格 bǎng gé
古代官府公示文書的規範格式。如:"刑部頒新例,須依榜格張示。"(第4卷第1289頁)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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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格”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解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明史》《後漢紀》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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