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romote]∶提拔任用
起用一批新人
(2) [reinstate]∶重新任用已退職或被免職的官員或職員
(1).運用;采用。 明 高攀龍 《與管東溟書》之二二:“其他種種法門,皆由此起用。”
(2).指封建時代官員遭父母喪,守制尚未滿期而應6*召任職。《警世通言·況太守斷死孩兒》:“﹝ 況鐘 ﹞因丁憂回籍,聖旨奪情起用,特賜馳驛赴任。”參見“ 起復 ”。
(3).舊指重新任用已退職或黜免的官員。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嶽青天》:“﹝ 嶽起 ﹞後與将軍某抗,罷官。今上親政,首起用為 山東 布政使,俄調任 江蘇 巡撫。” 清 袁枚 《隨園詩話》卷五:“未幾,王師征 金川 ,果復起用。” 蔡東藩 《清史演義》第五六回:“ 琦善 、 奕山 、 奕經 、 文蔚 四人,雖因措置乖方,革職逮問,嗣後又復起用。”
(4).泛指提拔任用。 老舍 《四世同堂》五一:“他們應當改弦更張,去掉幾個老 漢 奸,而起用幾個新 漢 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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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用"是漢語中具有曆史演變特征的動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一、人事任免層面
指重新任用已退職或免職的人員,通常用于官員複職場景。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為"重新任用已退職或免職的官員",這一用法在明清文獻中尤為常見,如《明史·選舉志》記載"起用廢籍,與為更始"。
二、器物應用層面
表示開始使用某種方法或物品,強調從儲備狀态轉為實際應用。例如《漢語大詞典》收錄的"起用印信"指啟用公章文件,現代漢語中可延伸至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領域。
該詞需注意與"啟用"的語義區别:"起用"側重人事領域的複職行為,賓語通常為人;"啟用"多指設備、機制的首次投入使用,賓語多為物品。在語法應用上,"起用"常見于被動句式,如"被起用為總工程師",而主動句式多用于曆史語境。
詞源可追溯至漢代"起複"制度,本義指官員服喪期滿後複職,《後漢書·劉恺傳》"有诏起用"即屬此類用例。現代漢語中詞義擴展至非官職領域,但保留着"重新激活"的核心語義特征。
“起用”是一個動詞,主要含義為重新任用或提拔人員,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重新任用
指重新任命已退職、免職或革職的官員或職員。例如:
“公司決定起用經驗豐富的老員工來應對項目危機。”
提拔任用
泛指對新人或未被重用者的提拔。例如:
“政府起用年輕幹部,優化管理層結構。”
對象差異
例:
- 正确:“起用技術專家”(人)
- 錯誤:“起用新系統”(應為“啟用”)
曆史語境
古代特指官員因父母喪事未滿守制期而被召回任職,或重新任用被罷免者。
需注意與“啟用”的區别:
“起用”強調對人的重新任用或提拔,需與“啟用”(物的開始使用)嚴格區分。其含義隨時代演變,現代更側重人才資源的調動與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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