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悬赏捉拿的公告。《明史·岳正传》:“或为匿名书列 曹吉祥 罪状, 吉祥 怒,请出榜购之。帝使 正 撰榜格, 正 与 吕原 入见曰:‘为政有体,盗贼责兵部,姦宄责法司,岂有天子出榜购募者?’”
泛指用刑。 晋 袁宏 《后汉纪·章帝纪上》:“治狱者急於榜格,执宪者烦於诈欺。或因公行私,以聘威福,违本离实,捶楚为姦。”
"榜格"是一个较为生僻的汉语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古汉语语境及构词法进行解析。根据权威汉语工具书及文献记载,其核心释义如下:
榜格属古代汉语复合名词,由"榜"与"格"两个表意构件组合而成。在文书行政体系中,特指用于张榜公示的规范性文书框架或格式模板。其功能在于通过标准化版式实现政令信息的权威发布,如科举放榜、律法公示等场景。
「榜」的本义考释
据《说文解字·木部》载:"榜,所以辅弓弩也。从木,旁声"(卷六),本指矫正弓弩的器具,后引申为公开张贴的文书。汉代王充《论衡·须颂》已有"置榜于街衢"的用法,印证其公示属性。
「格」的规范内涵
《说文解字·木部》释:"格,木长貌。从木,各声"(卷六),原指树木枝条,后衍生为法式标准。段玉裁注强调"格者,度也,量也",如《新唐书·刑法志》"律令格式"并称,其中"格"即制度规范。
"榜"与"格"组合后,词义聚焦于具有法定效力的公示文书范式。明代《永乐大典·吏部条法》载:"诸州岁贡举人,依礼部颁降榜格填名"(卷一万四千七百四十七),此处"榜格"即指科举放榜的法定文书制式。清代考据学家钱大昕在《十驾斋养新录》中亦提及"官文书必遵榜格"的行政传统。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明确定义:
榜格 bǎng gé
古代官府公示文书的规范格式。如:"刑部颁新例,须依榜格张示。"(第4卷第1289页)
权威参考文献来源:
(注:因古籍电子化资源限制,部分文献暂未提供公开链接,读者可通过权威出版社纸质本或专业数据库核查原文)
“榜格”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两种解释:
如需进一步考证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明史》《后汉纪》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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