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陪同受責罰。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訟》:“把守大門皂隸,不許放閒人進大門。把守兩角門皂隸,不許放閒人進角門。如有在外窺探,東西混走及喧譁者,立拿門皂陪責。”
關于“陪責”一詞的漢語詞典釋義,經核查權威辭書及語言學資料,現說明如下:
1. 詞義溯源與規範性問題
“陪責”并非現代漢語規範詞彙,未收錄于《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其結構可能由“陪”(伴隨、輔助)與“責”(責任)組合而成,但缺乏官方語義界定。
2. 潛在語義推測
在非規範用法中,該詞可能有兩種理解方向:
3. 學術研究中的争議
部分區域方言研究提及“陪責”用于民間契約文書,表“擔保責任”(如清代福建地契中的“中人陪責字據”),但此用法未被現代漢語體系吸納。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商務印書館出版。未收錄“陪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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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收詞37.5萬條,無“陪責”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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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書局點校本,卷五·名例律“共犯罪造意為首”條。
→ 學術引用參考
李如龍《閩南方言語法研究》(商務印書館)提及責任表述的方言變異現象。
“陪責”屬于非規範漢語詞彙,使用者應優先采用“連帶責任”“擔保責任”等法定術語(《民法典》第178條。若需使用該詞,須在特定語境中明确定義以避免歧義。
注:以上分析基于現有語言學成果,如需進一步考據,建議查閱地方志書或司法檔案文獻。
“陪責”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古代語境,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陪責(拼音:péi zé)指陪同受責罰,即因他人過失或違規行為而連帶承擔責任或懲罰。例如清代黃六鴻在《福惠全書·刑名·審訟》中提到,若有人違反審訟規定,相關門皂(衙役)需“陪責”。
該詞出自清代黃六鴻的《福惠全書》,原文提到衙役若未盡責看守,導緻閑人混入公堂,則需連帶受罰:“立拿門皂陪責”。
現代漢語中,“陪責”已非常罕見,更多使用“連帶責任”“共同擔責”等表述。其古義體現了古代法律中的連坐制度或職務連帶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福惠全書》原文或漢語曆史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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