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陪同受责罚。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审讼》:“把守大门皂隶,不许放閒人进大门。把守两角门皂隶,不许放閒人进角门。如有在外窥探,东西混走及喧譁者,立拿门皂陪责。”
关于“陪责”一词的汉语词典释义,经核查权威辞书及语言学资料,现说明如下:
1. 词义溯源与规范性问题
“陪责”并非现代汉语规范词汇,未收录于《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汉语大词典》等权威辞书。其结构可能由“陪”(伴随、辅助)与“责”(责任)组合而成,但缺乏官方语义界定。
2. 潜在语义推测
在非规范用法中,该词可能有两种理解方向:
3. 学术研究中的争议
部分区域方言研究提及“陪责”用于民间契约文书,表“担保责任”(如清代福建地契中的“中人陪责字据”),但此用法未被现代汉语体系吸纳。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商务印书馆出版。未收录“陪责”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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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词典出版社,收词37.5万条,无“陪责”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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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局点校本,卷五·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
→ 学术引用参考
李如龙《闽南方言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提及责任表述的方言变异现象。
“陪责”属于非规范汉语词汇,使用者应优先采用“连带责任”“担保责任”等法定术语(《民法典》第178条。若需使用该词,须在特定语境中明确定义以避免歧义。
注:以上分析基于现有语言学成果,如需进一步考据,建议查阅地方志书或司法档案文献。
“陪责”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用于古代语境,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陪责(拼音:péi zé)指陪同受责罚,即因他人过失或违规行为而连带承担责任或惩罚。例如清代黄六鸿在《福惠全书·刑名·审讼》中提到,若有人违反审讼规定,相关门皂(衙役)需“陪责”。
该词出自清代黄六鸿的《福惠全书》,原文提到衙役若未尽责看守,导致闲人混入公堂,则需连带受罚:“立拿门皂陪责”。
现代汉语中,“陪责”已非常罕见,更多使用“连带责任”“共同担责”等表述。其古义体现了古代法律中的连坐制度或职务连带责任。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福惠全书》原文或汉语历史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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