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今之判決書。 宋 王谠 《唐語林·補遺三》:“有大辟者,俾先示以判語,賜以酒食而付去。”
(2).科舉考試的内容之一。指考生對“疑事”所下的斷語。《警世通言·老門生三世報恩》:“隻揀嫩嫩的口氣,亂亂的文法,歪歪的四六,怯怯的策論,憒憒的判語,那定是少年初學。” 清 顧炎武 《日知錄·經義論策》:“第二場:論一道,詔誥表内科一道,判語五條。”
“判語”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圍繞“判斷性表述”展開,具體可分為以下三類:
司法領域的結論性表述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判語”指官員對案件審理後作出的裁決結論,通常包含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審案斷獄的裁決文辭”,如《曆代名臣奏議》中收錄的宋代判例,均以精練的判語闡明裁判依據。
科舉與學術評價的批注
在科舉考試及學術評鑒中,“判語”特指考官或學者對文章的評定意見。明代《翰林記》記載,殿試答卷需由翰林學士“作判語以定甲乙”,此類評語兼具文學性與權威性,直接影響士人仕途。
文學與哲學中的論斷性語句
廣義層面,“判語”可指任何具有判斷性質的表述。清代《文心雕龍注》解析文章技法時,強調“判語須立論嚴謹,如老吏斷獄”,凸顯其在議論文體中的核心地位。現代漢語中,該詞亦用于哲學著作或學術論文的結論部分。
權威文獻參考:
“判語”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科舉判語的形式,可參考古典文獻或科舉制度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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