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今之判决书。 宋 王谠 《唐语林·补遗三》:“有大辟者,俾先示以判语,赐以酒食而付去。”
(2).科举考试的内容之一。指考生对“疑事”所下的断语。《警世通言·老门生三世报恩》:“只拣嫩嫩的口气,乱乱的文法,歪歪的四六,怯怯的策论,憒憒的判语,那定是少年初学。” 清 顾炎武 《日知录·经义论策》:“第二场:论一道,詔誥表内科一道,判语五条。”
“判语”是汉语中具有多重内涵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围绕“判断性表述”展开,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司法领域的结论性表述
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判语”指官员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的裁决结论,通常包含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审案断狱的裁决文辞”,如《历代名臣奏议》中收录的宋代判例,均以精练的判语阐明裁判依据。
科举与学术评价的批注
在科举考试及学术评鉴中,“判语”特指考官或学者对文章的评定意见。明代《翰林记》记载,殿试答卷需由翰林学士“作判语以定甲乙”,此类评语兼具文学性与权威性,直接影响士人仕途。
文学与哲学中的论断性语句
广义层面,“判语”可指任何具有判断性质的表述。清代《文心雕龙注》解析文章技法时,强调“判语须立论严谨,如老吏断狱”,凸显其在议论文体中的核心地位。现代汉语中,该词亦用于哲学著作或学术论文的结论部分。
权威文献参考:
“判语”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科举判语的形式,可参考古典文献或科举制度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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