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t;beat up] 毆打
毆打。 漢 王充 《論衡·訂鬼》:“病者困劇,身體痛,則謂鬼持棰杖毆擊之。” 五代 牛希濟 《刑論》:“或捽其首,或批其頰,詬辱毆擊,無所不至。” 宋 李清照 《投内翰綦公崇禮啟》:“遂肆侵淩,日加毆擊。”《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拟抵制禁例策》:“吾見小孩子淘氣,為人毆擊,歸而哭告於父母。” 瞿秋白 《最低問題》:“武裝巡捕任意毆擊逮捕工人。”
“毆擊”是由兩個同義動詞“毆”與“擊”構成的聯合式複合詞,表示通過肢體或器械對他人實施暴力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特指以毆打方式造成物理傷害的動作,常見于法律文書及新聞報道中,例如“遭到不法分子毆擊”“制止街頭的毆擊事件”等用法。
從構詞法分析,“毆”字本義為捶打,《說文解字》釋作“捶毄物也”,後引申為肢體沖突;“擊”字甲骨文象手持器械敲打狀,《漢語大詞典》标注其核心義為“敲打、攻打”。二字組合後詞義疊加,強調暴力行為的主動性及危害性。
在法律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将“毆擊緻人輕傷”列為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司法實踐中,該詞多用于描述具備主觀故意的攻擊行為,與“鬥毆”“防衛”等法律術語存在程度差異。
“毆擊”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維度詳細解釋:
毆擊(拼音:ōu jī)指用肢體或工具對他人進行毆打、擊打的行為,通常帶有暴力性質。該詞常見于書面語境,與“毆打”同義。
在英美法律術語中,Assault(威脅/企圖傷害)與“毆擊”存在區别: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術語差異,可參考(Assault解析),或查閱古代文獻原文(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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