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指丢棄農桑從事工商等其他事業。《漢書·食貨志下》:“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姦邪不可禁。”《舊唐書·韋湊傳》:“ 三輔 農人,趨目前之利,捨農受雇,棄本逐末。” 清 顧炎武 《錢糧論》上:“ 吳 徐知誥 從 宋齊丘 之言,以為錢非耕桑所得,使民輸錢,是教之棄本逐末也。”
(2).亦作“ 棄本求末 ”。謂舍棄事物的根本而追求末節。《魏書·敬宗紀》:“又 元天穆 宗室末屬……不能竭其忠誠以奉家國,乃復棄本逐末,背同即異,為之謀主,成彼禍心。”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兩監》:“爾後物态澆漓,稔于世祿,以京兆為榮美,同華為利市,莫不去實務華,棄本逐末。” 清 恽敬 《答鄧鹿耕書》之二:“惟小人棄本求末,不務脩德,止求吉葬。”
棄本逐末
釋義
指舍棄根本的、主要的部分,而追求次要的、枝節的部分。比喻做事不抓住根本,隻在細枝末節上下功夫,最終導緻主次颠倒、得不償失。含貶義,強調行為方向的根本性錯誤。
字義拆解
四字組合後,字面意為“舍棄根本,追逐末節”。
引申義與用法
用于批評處理問題時忽視核心矛盾,卻過度關注表面或次要因素的行為。
例句:
“若隻追求短期經濟利益而忽視環境保護,便是棄本逐末。”
詞源與典故
語出《漢書·食貨志上》:“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指古代社會重商輕農導緻糧食生産荒廢的現象,後泛化為對輕重倒置行為的警示。
近義與反義
現代應用場景
常見于政策分析(如經濟發展與生态平衡)、企業管理(如核心技術研發與營銷投入)、教育(如素質教育與應試訓練)等領域,強調對核心矛盾的把握。
商務印書館,2012年出版。收錄“棄本逐末”詞條,釋義強調其“背離根本”的語義核心。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商務印書館,2016年。明确标注其貶義屬性及用法示例。
劉潔修著,江蘇教育出版社,2003年。詳述其漢代經濟政策背景及語義演變。
王力主編,商務印書館,2016年。對“本”“末”的原始含義及引申對比有系統闡釋。
溫馨提示:以上釋義綜合權威辭書及語言學研究成果,建議讀者進一步查閱紙質或官方電子版詞典獲取完整内容。
“棄本逐末”是一個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原指古代社會放棄農業(本)而追逐工商業(末),如《漢書·食貨志》提到“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揭示了重商輕農的危害性。現代引申為舍棄事物的根本,隻追求細枝末節,比喻做事主次不分。
多用于批評政策、決策或個人行為中忽視核心問題、追求表面細節的情況,如學術研究過度關注形式而忽略本質,或企業忽視産品質量而專注營銷包裝等。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典故,可參考《漢書》《舊唐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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