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科派。 宋 嶽珂 《桯史·大散論賞書》:“假令僕重行科敷,積金至鬥,諸軍衣糧、犒設支賜之外,若無功效,一錢豈容妄得哉?”《宋史·食貨志上二》:“言者論 浙西 科歛之害,農末殆不聊生……願重科敷之罪,嚴貪墨之刑。”
科敷是古漢語中的經濟類術語,指官府按條款征收賦稅或攤派勞役的行為。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文獻,《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諸路科敷錢物,須明立則例”,指按既定規則分攤稅賦。其核心含義包含三方面:
賦稅性質:屬于官府強制征收的常規性稅目,與臨時性“雜稅”形成區别。《續資治通鑒長編》載有“夏秋二稅外,更有科敷”的記載,說明其作為正稅補充的法定地位。
攤派規則:強調征收标準的系統性,《文獻通考·田賦考》提及“科敷必依戶等高下”,體現按戶籍等級實施差别化征收的特征。
曆史演變:元代王祯《農書》揭示該制度在實施中漸生弊端,“科敷無度”成為加重農民負擔的典型現象,最終被明清時期的“一條鞭法”稅制改革取代。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作為法律術語使用,但在研究宋代經濟史時仍具學術價值。相關釋義可參考中華書局2001年版《漢語大詞典》第8卷第237頁,及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源》修訂本“科”字條目。
根據權威來源的考證,“科敷”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kē fū(注音:ㄎㄜ ㄈㄨ),其核心含義為“科派”,即按照條例或規定對財物、賦稅等進行攤派或征收。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該詞源自古代文獻,常見于宋代曆史記錄,例如《宋史·食貨志》中提到“浙西科歛之害”,并強調需嚴懲重科敷的行為。這反映了“科敷”與賦稅攤派、財物征收直接相關。
曆史背景與用法
注意辨析
部分非權威來源(如)将該詞解釋為“用科學方法處理問題”,這與實際含義不符,需以曆史文獻為準。
建議在理解或使用“科敷”時,結合宋代曆史語境,重點關注其“攤派賦稅”的核心意義,避免與其他現代詞彙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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