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縮短服喪期限,如以日易月,改三年的三十六月為三十六日之類。《孟子·盡心上》:“ 齊宣王 欲短喪。” 趙岐 注:“ 齊宣王 以三年之喪為太長久,欲減而短之。” 馬總 《意林》卷五引 晉 楊泉 《物理論》:“ 墨子 兼愛,是廢親也。短喪,是忘憂也。” 清 昭槤 《嘯亭雜錄·三年喪》:“自 漢文帝 短喪後,歷代帝王皆蹈其陋。”
“短喪”是漢語詞彙中與古代喪禮制度相關的術語,指縮短傳統服喪期限的行為或主張。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短”意為時間不足或期限未滿,“喪”即居喪守孝,合指未按規定時長完成服喪禮儀。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社會對守孝期限的争議及調整,體現禮制與人情的矛盾。
從文獻記載看,“短喪”最早可追溯至《禮記·檀弓》,其中記載孔子弟子宰予曾質疑“三年之喪”過長,主張縮短期限,但被孔子以“不仁”駁斥。漢代以降,部分朝代因政治需求或社會變遷調整喪期,如漢文帝遺诏要求“短喪”,将三年喪期縮至三十六日。唐代《通典·禮典》亦收錄多則關于短喪的奏議,反映不同時期士大夫對禮制改革的讨論。
需要注意的是,“短喪”常與“心喪”形成對比。據《辭源》釋義,“心喪”指不穿喪服而心懷哀悼,屬于精神層面的守孝,而“短喪”則是從形式上減少守孝時間,二者皆屬古代喪禮的變通形式。宋代朱熹在《朱子語類》中評述短喪現象時強調“禮有經有權”,承認特殊情況下縮短喪期具有合理性,但需符合“權變”原則。這些曆史文獻為理解該詞提供了制度史與思想史的雙重維度。
“短喪”是漢語詞彙,指縮短傳統服喪期限的行為或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解析
字面意為“縮短喪期”,特指将原本較長的服喪時間(如三年)改為更短的期限。例如古代有“以日易月”的做法,将三年(36個月)的喪期縮短為36天。
曆史背景與實例
文化意義
短喪反映了不同時期、學派對孝道倫理的差異理解,尤其在禮法制度與社會現實沖突時,成為調整傳統規範的手段。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或文獻中的短喪案例,可參考《孟子》《物理論》等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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