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明确積分。《商君書·修權》:“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荀子·富國》:“救患除禍,則莫若明分使羣矣。”《屍子·發蒙》:“正名以禦之,則 堯 舜 之智必盡矣;明分以示之,則 桀 紂 之暴必止矣。”
(2).明确的本分。《後漢書·列女傳·龐育母》:“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結罪理獄,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
顯然;分明。 宋 無名氏 《張協狀元》戲文第二七出:“它明分欺負下官!”
“明分”是漢語複合詞,包含名詞與動詞雙重釋義,具體釋義如下:
一、名詞用法(明确的名分)
指清晰的社會身份或職責界定,出自《荀子·正論》“明分職,序事業”。此義項強調個體在倫理體系中的定位,如《商君書·定分》載“名分定,則大詐貞信,民皆願悫”,體現法家思想中對社會秩序的定義(來源:《漢語大詞典》線上版)。
二、動詞用法(明确區分)
指通過辨析使事物界限分明,如《韓非子·制分》言“治國者,其明分者省”。該用法強調邏輯層面的劃分,例如《呂氏春秋·慎勢》“權鈞則不能相使,勢等則不能相并”即暗含“明分”的實踐價值(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現代漢語中,“明分”多用于學術讨論或曆史文獻分析,例如研究儒家禮制時需辨析“明分使群”的社會契約内涵,該詞在哲學、法學領域仍具研究價值。
“明分”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可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作為由“明”與“分”組成的成語,“明分”指清楚分辨事物的差異,明辨是非曲直。例如形容人在處理問題時具備敏銳的洞察力,能夠清晰區分對錯。這一用法常見于日常語言或文學作品中,強調個體的判斷力。
在法家典籍中,“明分”多指明确社會分工、職責或制度規範,強調通過法律或規則确立界限,以維護秩序。例如:
部分文獻中,“明分”作副詞使用,表示“顯然”或“分明”。例如《張協狀元》中“它明分欺負下官”,即“分明是欺負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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