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mmon for interrogation or trial] [司法機關、公6*安機關] 将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傳告到法庭或公6*安局詢問、審訊
命令與案件有關的人到案受訊問。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四》:“本拟請主人專懲惡少,不必婦對質,而問事 謝 某,欲窺婦姿色,恿慫傳訊,緻婦投環。”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時事·劉庸夫》:“飭提調傳訊懲辦。” 蕭乾 《魚餌·論壇·陣地》:“先後傳訊過三次,都是報館主筆出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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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訊是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的司法及通訊術語。在司法領域,該詞指司法機關依法通知特定人員接受詢問或參與訴訟程式的行為,體現法律程式的強制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采取傳喚證方式進行傳訊,要求其到指定場所接受調查。
在傳統通訊語境中,“傳訊”指通過書面或口述方式傳遞信息,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解釋為“傳遞消息或命令”,常見于古代文書往來或軍事指令傳達。兩類用法均強調信息傳遞的正式性與目的性。
參考來源:
“傳訊”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依法傳喚案件相關人員接受詢問或審訊的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傳訊指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通過法定程式,要求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這一行為具有法律強制性,當事人需依法配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和第119條:
在古漢語或文學中,“傳訊”偶有“傳遞消息”的用法(如“春風傳訊”),但此為非主流含義()。現代法律實踐中,該詞嚴格限定于司法程式。
英語中對應術語為“summon for trial”,常見于法庭傳喚程式()。例如,財務人員可能因涉嫌渎職被檢察機關傳訊()。
傳訊是司法程式中關鍵的法律行為,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程式。當事人若收到傳票,建議及時咨詢律師并配合調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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