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即所損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險過當應當負法律責任,但在刑事上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避險過當,作為刑法中的專業術語,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緊急避險時,其避險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它本質上是一種不當的避險行為,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避險前提的存在
避險過當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首先符合緊急避險的基本條件,即存在正在發生的、威脅合法權益的現實危險(如自然災害、動物襲擊、他人不法侵害等),行為人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避險行為。
“過當”的核心表現
“過當”是指避險行為明顯超過了為排除危險所必需的程度,造成了不應有的重大損害。判斷是否“過當”需綜合考量:
主觀心理狀态
避險過當的行為人對于避險行為本身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在實施避險行為),但對于造成的“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結果,其主觀心态通常是過失(應當預見可能造成過當損害而未預見,或輕信能夠避免),少數情況下也可能是間接故意(放任過當損害結果的發生)。其主觀惡性小于直接故意犯罪。
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表明避險過當本身構成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法律基于其避險的初衷和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規定了法定的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具體定罪量刑需依據其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害結果及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
權威參考來源:
避險過當是刑法中與緊急避險相關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含義及法律特征如下:
避險過當指緊急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情形。根據《刑法》第21條第2款,此類行為需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對比項 | 緊急避險(含避險過當) | 正當防衛 |
---|---|---|
對象 | 針對無辜第三者權益 | 針對不法侵害人 |
必要性要求 | 必須"不得已"實施 | 可主動選擇實施 |
損害限制 | 須小于所保護利益 | 可等于或大于侵害強度 |
(依據整理)
職務或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者(如消防員、警察)不得以避免自身危險為由實施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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