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所损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在刑事上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作为刑法中的专业术语,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紧急避险时,其避险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它本质上是一种不当的避险行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避险前提的存在
避险过当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首先符合紧急避险的基本条件,即存在正在发生的、威胁合法权益的现实危险(如自然灾害、动物袭击、他人不法侵害等),行为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避险行为。
“过当”的核心表现
“过当”是指避险行为明显超过了为排除危险所必需的程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判断是否“过当”需综合考量:
主观心理状态
避险过当的行为人对于避险行为本身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在实施避险行为),但对于造成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结果,其主观心态通常是过失(应当预见可能造成过当损害而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间接故意(放任过当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犯罪。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表明避险过当本身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基于其避险的初衷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规定了法定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具体定罪量刑需依据其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及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
权威参考来源:
避险过当是刑法中与紧急避险相关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含义及法律特征如下: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1条第2款,此类行为需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比项 | 紧急避险(含避险过当) | 正当防卫 |
---|---|---|
对象 | 针对无辜第三者权益 | 针对不法侵害人 |
必要性要求 | 必须"不得已"实施 | 可主动选择实施 |
损害限制 | 须小于所保护利益 | 可等于或大于侵害强度 |
(依据整理)
职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者(如消防员、警察)不得以避免自身危险为由实施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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