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隸屬。《後漢書·馮異傳》:“及破 邯鄲 ,乃更部分諸将,各有配隸。軍士皆言願屬‘大樹将軍’, 光武 以此多之。” 李賢 注:“隸,屬也。”《晉書·殷仲堪傳》:“割此三郡,配隸 益州 。”
(2).将流放犯人發配至某地服役。 宋 文瑩 《玉壺清話》卷二:“ 潭州 婦人 阿毛 ,其夫 楊全 ,配隸 房陵 ,既死本州,請陳願負夫骨歸葬故鄉。” 宋 葉適 《廂禁軍弓手土兵》:“又有配隸罪人,牢犴充塞,亦州郡所養。”《宋史·刑法志三》:“ 太宗 以國初諸方割據,沿 五代 之制,罪人率配隸西北邊,多亡投塞外,誘 羌 為寇。”《宋史·刑法志三》:“初,京師裁造院募女工,而軍士妻有罪,皆配隸南北作坊。”
配隸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法律内涵的詞彙,主要含義指将罪犯發配至邊遠地區并強制其服勞役或充作官奴。其核心在于刑罰的執行方式與社會身份的貶黜,屬于古代中國刑罰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以下是詳細解析:
基本釋義與核心概念
“配隸”指古代将罪犯判處流放之刑,并使其隸屬于特定機構或場所(如軍營、官府作坊、驿站等)服勞役,身份降為官奴或近似奴仆的狀态。它結合了流放(配)與強制依附服役(隸)兩層含義,是一種兼具身體懲罰、社會隔離和身份剝奪的複合刑罰。其目的是懲處重犯、充實邊防或提供官府所需的勞動力。
字源與構成解析
曆史背景與法律實踐
配隸制度在中國古代,尤其是宋代發展得最為成熟和普遍,常作為死刑的替代刑(如“貸死配隸”)或對較重犯罪的直接處罰。
(來源參考:《中國曆史大辭典》、《宋刑統》、《中國法制史》相關研究)
主要特征
演變與現代關聯
配隸制度是古代“徒刑”、“流刑”與“官奴婢”制度結合的産物,隨着時代發展有所變化。明清時期雖仍有類似制度(如充軍、發遣為奴),但具體形式與名稱有所不同。現代漢語中,“配隸”一詞已不再使用于法律或日常語境,主要作為曆史術語出現在研究古代法制、社會史的文獻中。其反映的刑罰思想(如利用罪犯勞動力、身份降等)對理解古代社會結構與法律文化有重要意義。
同義詞/近義詞: 刺配、流配、發配、充軍(明清)、隸役、配役。
反義詞: 赦免、釋放、複籍(恢複良民身份)。
“配隸”一詞在漢語中有兩個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事物或人員歸屬于某一系統、機構或管轄範圍。例如:
特指将罪犯發配到特定地區服勞役的刑罰,常見于宋代:
以上解釋綜合了曆史文獻和權威詞典的記載,核心含義以隸屬關系與刑罰制度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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