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寬赦過錯或罪行,保全其生命。《後漢書·方術傳下·華陀》:“ 佗 方術實工,人命所懸,宜加全宥。”《資治通鑒·宋太宗雍熙元年》:“若命有司窮究,則 廷美 罪不容誅。朕止令居守 西洛 ,而 廷美 益怨望,出不遜語,始命遷 房陵 以全宥之。”
全宥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與倫理雙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意義為“全面寬恕或赦免”。《漢語大詞典》将其解釋為“全部寬宥,不加追究”,強調對過失或罪行的整體性諒解。該詞由“全”(完整、徹底)與“宥”(寬容、赦罪)構成,最早可追溯至《左傳》中“宥罪戾”的用法,後逐漸發展為對系統性赦免行為的表述。
從語義演變角度看,《辭海》指出“全宥”在曆代法典中特指帝王對重大案件的特别赦免,如《唐律疏議》記載的“恩赦全宥”制度。現代漢語中,《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使用場景擴展至司法寬大與道德諒解雙重維度,例如“鑒于其悔過表現,法庭予以全宥處理”。
在語用層面,《古代漢語詞典》收錄的“全宥”多出現于公文書或史籍,如《宋史·刑法志》所述“全宥流徙者三千人”,體現其權威性語境特征。近義詞“寬宥”“赦宥”側重個體寬恕,而“全宥”更強調赦免行為的整體性與系統性。
“全宥”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字義、用法及曆史文獻中的實例進行解析:
“全宥”由“全”(保全)和“宥”(寬恕)組合而成,意為寬赦過錯或罪行,同時保全其生命。這一概念體現了古代司法中懲罰與寬大并存的理念,常見于對重罪者的特殊處理。
明代劉基的詩句“蒙茏曲全宥,駕患于後來”,以及陳子壯“含诟獨吊喪,全宥乃無數”,均以“全宥”表達對寬恕與保全的複雜情感。
“全宥”是融合法律懲戒與人道寬宥的古代司法術語,既反映傳統倫理中的恕道精神,也體現權力運作中的權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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