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私鹽。封建社會,鹽歸官營,買賣私鹽屬違法行為。 清 湯儲璠 《揚州歌寄王霞九侍禦》:“鹽商不賣私,私鹽無買處。賣私以功褒,買私以罪捕。”
“買私”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社會屬性的複合詞,通常指個人或團體通過非正規渠道購買走私商品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三版)的界定,該詞由“買”與“私”構成動賓結構,“私”特指“未經合法程式流通的貨品”。
從法律角度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明确将“購買明知是走私進口貨物、物品的行為”列為違法行為,這一條文為“買私”提供了法定定義依據。司法實踐中,購買走私商品金額超過五萬元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在語用學層面,“買私”常出現在沿海地區方言中,特指通過“水客”或地下渠道獲取境外商品。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漢語新詞追蹤研究報告》,該詞在2010年後因跨境電商發展呈現語義泛化趨勢,部分語境中可指代“購買灰色渠道商品”。
需特别說明的是,“買私”與“走私”構成法律關聯概念,前者側重消費端行為,後者強調運輸端違法過程。商務印書館《法律漢語詞典》指出,兩者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存在本質區别。
“買私”一詞的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指購買私鹽的行為。在封建社會,鹽業實行官營制度,私人買賣鹽屬違法。例如清代文獻記載:
“鹽商不賣私,私鹽無買處。賣私以功褒,買私以罪捕。”
(出自清·湯儲璠《揚州歌寄王霞九侍禦》,被、3、4、6、7、9引用)
個别資料(如)将其解釋為通過賄賂謀取私利,強調“買”指支付利益,“私”指私人目的。但此用法未見于多數權威文獻,可能與具體語境相關。
建議在閱讀時注意語境差異,曆史文獻中通常指向私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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