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輕率告說。 唐 韓愈 《送浮屠文暢師序》:“告之以二帝三王之道,日月星辰之行,天地之所以著,鬼神之所以幽,人物之所以蕃,江河之所以流,而語之,不當又為浮屠之説,而瀆告之也。” 明 宋濂 《<春秋屬辭>序》:“若夫 孔子 經世大旨,所以垂憲将來者,已見 子常 之所自序,茲不敢勦説而瀆告之也。”
“渎告”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暫未收錄為規範詞條,其含義需結合漢字本義及構詞邏輯分析。“渎”原指水溝、小渠,《說文解字》釋為“溝也”,後引申為輕慢、不敬之意,如“亵渎”;“告”意為報告、告知,《康熙字典》載“報也,白也”。二字組合可理解為“以輕慢态度陳述某事”,近似“不敬地禀告”之意,但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收錄。
該詞可能為古語詞或特定領域術語。建議使用者優先采用《現代漢語詞典》中收錄的“渎職”“禀告”等規範詞彙。若需進一步考據,可查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數據庫或北京大學中國語言學研究中心語料庫(需注冊訪問)。
“渎告”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細微差異,但核心解釋如下:
根據古籍及權威詞典(如),“渎告”指輕率地陳述或告知,即說話或告發時缺乏慎重态度。例如: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渎告”解釋為“背叛信任、洩露秘密”,但此含義在古籍中未見直接對應,可能是當代延伸的比喻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如需具體案例或古籍原文分析,可提供相關段落進一步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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