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因罪而被削去爵位。《漢書·景帝紀》:“奪爵為士伍,免之。” 顔師古 注:“謂奪其爵,令為士伍,又免其官職,即今律所謂除名也。”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刑部·劉東山》:“ 東山 坐論如法,枷示而死, 鶴齡 奪爵貶 南京 。”《清史稿·後妃傳·敏惠恭和元妃》:“郡王 阿達禮 、輔國公 紮哈納 當妃喪作樂,皆坐奪爵。”
奪爵是漢語中的曆史專有名詞,指古代帝王剝奪貴族或功臣的爵位稱號及相應特權的刑罰制度,屬政治性懲戒手段。其核心含義為通過強制手段撤銷受封者的爵位,體現君主對爵位授予權的絕對控制。
字義構成
“奪”意為強制剝奪,“爵”指代爵位(如公、侯、伯等世襲封號)。二字組合強調以行政手段取消貴族身份,屬古代“褫奪”類刑罰。
制度内涵
奪爵不僅撤銷封號,同時收回封地食邑、世襲特權及政治待遇。如《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載,漢初列侯因罪奪爵者達百餘人,可見其作為維護皇權的重要措施。
奪爵需遵循律法或帝王敕令,常見于以下情形:
奪爵制度強化了中央集權,但亦引發政治動蕩。如漢武帝推行“推恩令”期間,大規模奪爵削弱諸侯勢力,卻激化宗室矛盾(參見《漢書·武帝紀》)。其存續貫穿周代至清末,成為封建等級制度的核心懲戒手段。
參考文獻
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第3卷;曆史案例引自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漢書》《明史》《清史稿》。
“奪爵”是一個曆史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文獻中具有一緻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提到“奪爵”可指“通過武力或陰謀奪取權力”,但這一解釋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結合古代用例,“奪爵”更強調因罪被朝廷剝奪爵位的被動行為,而非主動篡權。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漢書》《清史稿》等原始文獻,或參考權威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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