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校正樂律的器具。用竹管或金屬管制成,共十二管,管徑相等,以管的長短來确定音的不同高度。從低音管算起,成奇數的六個管叫做“律”;成偶數的六個管叫做“呂”,合稱“律呂”。後亦用以指樂律或音律。《國語·周語下》:“律呂不易,無姦物也。” 漢 馬融 《長笛賦》:“律呂既和,哀聲五降。” 唐 翁洮 《和方幹題李頻莊》詩:“猶憑律呂傳心曲,豈慮星霜到鬢根。” 郭沫若 《創造十年》五:“風聲和 博多灣 的海濤,十裡松原的松濤,一陣一陣的卷來……那正是一起一伏的律呂。”
(2).比喻準則、标準。 唐 韓愈 《進撰平淮西碑文表》:“至於臣者,自知最為淺陋,顧貪恩待,趨以就事,叢雜乖戾,律呂失次。” 宋 洪適 《<元氏長慶集>原跋》:“今之所編,頗又律呂乖次。惜矣,舊規之不能存也。” 黃中黃 《孫逸仙》:“其人誠 亞 東之珍寶,其言誠革命之律呂哉。”
"律呂"是中國傳統音樂理論中的核心概念,指古代十二律的統稱。該體系最早見于《周禮·春官》,将音階分為陰陽兩類:六律為陽,包括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六呂為陰,含大呂、夾鐘、中呂、林鐘、南呂、應鐘。《漢書·律曆志》記載這種音律體系與十二月令、二十四節氣存在對應關系,體現"天人合一"的哲學觀。
從樂理角度分析,十二律采用"三分損益法"(即五度相生律)确定管長與音高關系,《呂氏春秋·音律》詳細記載了這種數理推算方法。其計算公式可表示為: $$ L_{n+1} = frac{2}{3}Ln quad (text{損}) $$ 或 $$ L{n+1} = frac{4}{3}L_n quad (text{益}) $$ 這種律制奠定了中國五聲音階的理論基礎。
在文化應用層面,《禮記·月令》記載周代已用律呂指導農事,《史記·律書》更将十二律與軍事、曆法相關聯。宋代沈括《夢溪筆談》卷五指出,律管制作需用"秬黍定尺"的特殊計量方式,這種标準化方法對古代度量衡發展産生重要影響。
現代音樂學研究證實(參考《中國音樂文物大系》),出土的曾侯乙編鐘證明春秋時期已形成完整的十二律實踐體系。故宮博物院藏清代"律呂正義"編鐘,則完整保留了清代官方法定音高标準。
律呂是中國古代音樂理論中的重要概念,具有多重内涵:
一、基本定義 律呂指古代校正樂律的竹管或金屬管器具,由十二根管徑相同、長度不同的管子組成。其中奇數位的六管稱“律”(陽律),偶數位的六管稱“呂”(陰呂),合稱“六律六呂”。這十二律從低音到高音依次為: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
二、結構與功能 • 音高标準:通過不同管長确定音高,奇數管為陽律(如黃鐘、太簇),偶數管為陰呂(如大呂、夾鐘)。 • 校音原理:每根管的長度對應特定音高,形成完整的十二律體系,成為古代音樂創作的音高标準。
三、文化意涵 • 哲學思想:體現陰陽平衡觀,陽律與陰呂如同晝夜、日月般對立統一。 • 社會象征:從音樂準則引申為制度規範,《漢典》指出其可類比“社會必須服從法治”的規則意識。
四、應用範疇 既指具體樂器(如竹管校音器),也泛指音律體系,涵蓋宮廷雅樂與民間音樂的創作規範。在術數領域中,還與陰陽哲學深度交融,成為傳統文化的重要符號。
注:現代語境下,“律呂”主要作為曆史術語使用,相關研究可參考《漢典》、《術數》典籍等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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