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科舉考試制度,凡生員參加科舉、錄科未取,或未參加科試、錄科者,在鄉試前再行補考一次,名為“録遺”。經過錄遺即可參加鄉試。 清 梁章鉅 《歸田瑣記·督學屢易》:“是時考試章程淩雜,有先鄉試而後科考者,有未鄉試而即歲考者,有未簪挂而先録遺者。”《負曝閑談》第十一回:“歇息了一兩日,進場録遺。”
“録遺”是“錄遺”的繁體形式,漢語詞典中主要包含以下兩種釋義:
基本釋義
指對遺漏、未記錄的事物進行補充性記載。此用法多見于古代文獻,如《說文解字》中提到“錄,刻木彔彔也”,強調記錄行為本身;而“遺”含“遺留”“缺失”之意,二者結合可引申為查缺補漏的整理工作。
曆史語境中的特殊含義
明清科舉制度中,“錄遺”特指對鄉試落榜者進行複核選拔的環節。據《清史稿·選舉志》記載,主考官會對未中舉但有潛力的考生重新評卷,擇優補錄為“副榜貢生”,此制度被稱為“錄遺”。
參考來源
“録遺”是清代科舉考試中的一項補錄制度,主要針對未通過常規選拔的生員,給予其參加鄉試的資格。以下是具體解釋:
“録遺”指在鄉試前,為兩類生員設置的補考環節:
通過此考試即可獲得鄉試資格()。
清代科舉分多級考試,生員需通過科試或錄科才能參加鄉試(省級考試)。若未通過或未參與,則需通過“録遺”補考,避免遺漏人才()。
“録遺”制度體現了清代科舉的靈活性,通過補考為生員提供更多機會,同時減少人才遺漏。其名稱結合了選拔與補漏的雙重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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