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古代樂律有陽律、陰律各六,合為十二律。陽六曰律,陰六曰呂;合稱律呂或呂律。 鄭文焯 《鶴道人論詞書》:“聲調從呂律而生,依永和聲,聲文諧會,乃為佳製。”
呂律是中國古代音樂理論中的重要概念,指音律的統稱,特指十二律中的“六呂”與“六律”組合而成的完整音律體系。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呂”為陰聲,代表六種偶數音律(大呂、夾鐘、仲呂、林鐘、南呂、應鐘);“律”為陽聲,指六種奇數音律(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二者合稱“十二律呂”,簡稱“呂律”(來源:《漢語大詞典》)。
從音樂學角度,呂律源于周代禮樂制度,《禮記·月令》中已記載其與節氣、方位對應的關系,如黃鐘對應仲冬十一月,大呂對應季冬十二月,形成“律呂調陽”的天人合一觀念(來源:《中國音樂史》)。在漢語語境中,“呂律”也引申為規範、法度,例如清代文獻《日知錄》用“不中呂律”比喻言行失序(來源:《古代漢語詞典》)。
現代研究中,呂律體系被證實符合聲學原理,六律與六呂按三分損益法生成,相鄰律呂間隔半音,構成中國傳統音樂的五聲、七聲音階基礎(來源:《中國音樂學大系》)。
“呂律”是我國古代音樂理論中的重要概念,指代十二律中的陰律和陽律系統,具體解釋如下:
“呂律”是古代樂律術語的合稱,由六律(陽律)和六呂(陰律)共同組成十二律體系,用于規範音高标準和音階排列。其中,“律”代表陽律,“呂”代表陰律,合稱“律呂”或“呂律”。
該詞也作為人名使用(如央視主持人),但此義項與音樂術語無直接關聯。
如需進一步了解十二律的具體音高計算方式,可參考《禮記·月令》或曆代樂律學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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