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科举考试制度,凡生员参加科举、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者,在乡试前再行补考一次,名为“録遗”。经过录遗即可参加乡试。 清 梁章鉅 《归田琐记·督学屡易》:“是时考试章程凌杂,有先乡试而后科考者,有未乡试而即岁考者,有未簪挂而先録遗者。”《负曝闲谈》第十一回:“歇息了一两日,进场録遗。”
“録遗”是“录遗”的繁体形式,汉语词典中主要包含以下两种释义:
基本释义
指对遗漏、未记录的事物进行补充性记载。此用法多见于古代文献,如《说文解字》中提到“录,刻木彔彔也”,强调记录行为本身;而“遗”含“遗留”“缺失”之意,二者结合可引申为查缺补漏的整理工作。
历史语境中的特殊含义
明清科举制度中,“录遗”特指对乡试落榜者进行复核选拔的环节。据《清史稿·选举志》记载,主考官会对未中举但有潜力的考生重新评卷,择优补录为“副榜贡生”,此制度被称为“录遗”。
参考来源
“録遗”是清代科举考试中的一项补录制度,主要针对未通过常规选拔的生员,给予其参加乡试的资格。以下是具体解释:
“録遗”指在乡试前,为两类生员设置的补考环节:
通过此考试即可获得乡试资格()。
清代科举分多级考试,生员需通过科试或录科才能参加乡试(省级考试)。若未通过或未参与,则需通过“録遗”补考,避免遗漏人才()。
“録遗”制度体现了清代科举的灵活性,通过补考为生员提供更多机会,同时减少人才遗漏。其名称结合了选拔与补漏的双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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