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縣令輔佐官員之統稱。辛亥革命後專置縣佐官職,為縣知事的佐理,設于縣内要地,不與縣知事同城。掌理縣知事委辦的各項事務,并得于駐地就近指揮監督該地警察及處理違警案件。後廢。 清 劉大櫆 《诰贈通奉大夫程君傳》:“君由國子生需次縣佐。” 清 袁枚 《隨園隨筆·縣佐非縣丞》:“今人以縣丞為縣佐,不知 唐 官制縣丞簿尉之下,尚有四佐:一司功佐,一司倉佐,一司兵佐,一司戶佐,皆名縣佐。”
"縣佐"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體系中的官職名稱,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字義與職級定位 "縣"指基層行政區劃單位,"佐"為輔助之意。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縣佐是"縣丞、主簿等輔佐縣令的官員統稱"(來源:漢語大詞典電子版)。在秦漢至明清的行政系統中,縣佐屬于正八品至從七品官職,主要協助縣令處理賦稅、刑獄、文書等事務。
職能演變 漢代始設縣丞、縣尉作為主要縣佐,分管民政與軍事。唐代增設主簿掌管戶籍,形成"一令三佐"的行政架構。據《大明會典》記載,明代縣佐需"核驗田畝,勾稽賦役"(來源:國家圖書館藏本),其職能逐漸向財稅專業化發展。清代縣佐開始分駐重要集鎮,承擔區域性治理職責。
行政特殊性 縣佐區别于普通屬官的特殊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具備獨立印信,可代行縣令部分職權;二是晉升體系獨立,《清史稿·職官志》載有"縣佐六年考滿,優異者擢知縣"的晉升通道(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這種制度設計保證了地方治理的連續性與專業性。
當前學界對縣佐制度的研究,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編纂的《中國曆代職官沿革史》(2020年修訂版),該書第三章設有專節論述縣佐的行政效能與曆史作用。
縣佐是近代中國地方行政體系中的官職,其定義、職能及曆史演變可綜合如下:
縣佐是辛亥革命後(1912年起)設置的縣級輔助官職,專為縣知事(相當于縣長)提供行政支持。其前身為清代縣丞,但職權和設置方式有所調整,并非普遍設立,僅駐于縣内重要區域,且不與縣知事同城辦公。
注:部分資料提及唐代、宋代縣佐職能(如),但高權威來源均聚焦民國時期,可能涉及表述混淆,建議以近代官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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