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貶職;削減俸祿。《史記·平準書》:“ 元封 元年, 蔔式 貶秩為太子太傅。” 宋 李若水 《上何右丞書》:“小則削職貶秩,大則走瘴嶺,錮海島。” 明 謝肇淛 《五雜俎·物部一》:“或貶秩,則立仗,必居所貶之位,不敢仍常立,甚可怪也。” 清 無名氏 《燕京雜記》:“﹝象﹞如獲罪貶秩,則立仗時退居貶所,不敢復立原處。”
貶秩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貶”和“秩”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降低官職等級或俸祿,屬古代官制術語。以下從權威詞典角度分項詳解:
“貶”的本義
指降職、貶谪,含“削減、降低”之意,如《說文解字》釋“貶”為“損也”。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秩”的涵義
原指官吏的俸祿或品級,《廣雅·釋诂》載“秩,祿也”,後引申為官職等級。
來源:《廣雅疏證》(清代王念孫注)。
複合詞“貶秩”
結合二者,特指因過失或處罰被降低官職品階或俸祿等級。如《宋史·職官志》載“官吏犯私罪者,貶秩一等”。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行政懲罰制度
唐宋時期,“貶秩”與“削爵”“流放”并列,屬官吏懲戒體系。如《新唐書·百官志》記“考課不實者,貶秩罰俸”。
來源:《二十四史職官志彙釋》(中華書局)。
與“貶官”的異同
“貶秩”側重品階與俸祿的降級,未必調離原職;“貶官”則常含職務調動。如蘇轼貶黃州團練副使屬“貶官”,其俸祿亦隨品級削減(即“貶秩”)。
來源:《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北京出版社)。
當代語境中,“貶秩”可引申為對人或事物的價值級進行降格評價,如學術批評中“貶秩其理論貢獻”。
來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來源:《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商務印書館)。
綜合定義:
貶秩指通過降低官職品級或俸祿以實施懲戒的制度行為,屬中國古代官僚體系的等級調控手段,現代引申為對事物價值的降格評定。
“貶秩”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曆史文獻中均有記載,以下為詳細解析:
貶秩指降低官員的職位等級或削減其俸祿。該詞由“貶”(降低)和“秩”(官職品級或俸祿)組成,多用于古代官場中對失職官員的處罰。
多用于正式文書或曆史記載,表達對官員的責罰,如《漢書》《宋史》等史書常見此詞。
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多見于曆史研究或文學創作中。如需查詢更多古代官職制度,可參考《史記》《漢書》等原始文獻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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