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鞕杖”。古代刑罰之一。以鞭、杖責罰人。《三國志·魏志·明帝紀》:“鞭作官刑,所以糾慢怠也,而頃多以無辜死。其減鞭杖之制,著于令。” 晉 葛洪 《抱樸子·用刑》:“及於犯罪,上不足以至死,則其下唯有徒謫鞭杖。”《大智度論》卷三七:“譬如重囚應死,有勢力者護,則受鞭杖而已。”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涉務》:“至於臺閣令史,主書監帥,諸王籤省,竝曉習吏用,濟辦時須,縱有小人之态,皆可鞭杖肅督。”
鞭杖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複合詞,主要作為古代刑罰工具的名稱使用。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釋義與構成
“鞭”指用皮革等制成的細長軟性抽打工具;“杖”指硬質的棍棒類擊打工具。二者組合成“鞭杖”,泛指用于責罰或體罰的刑具,特指古代法律中規定的、以抽打或捶擊身體(通常為背部、臀部或腿部)來執行刑罰的工具。其使用目的在于懲戒肉體以達到訓誡或懲罰的效果。
來源:《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對“鞭”“杖”及複合詞的釋義;《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相關條目。
曆史與法律語境中的具體應用
在中華法系中,“鞭杖”常作為法定刑的一種。例如:
與相關刑罰工具的辨析
需注意“鞭杖”與“笞杖”的區别:
來源:《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對古代刑罰種類與刑具演變的論述;《辭源》(商務印書館)相關詞條釋義。
文化與社會意義
“鞭杖”作為古代司法與私刑的具象化工具,反映了傳統社會中對肉體懲戒的依賴及其在維護秩序中的作用。其使用不僅涉及法律條文,也滲透于宗族家法、軍事紀律等領域,是理解古代社會治理與刑罰觀念的重要切入點。隨着近代法制改革,此類殘酷的身體刑逐漸被廢除。
來源:《中國刑罰史》(周密著)對古代肉刑及身體罰的演變分析;相關法制史研究論文(如《中國古代刑罰制度演變研究》等)。
“鞭杖”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曆史文獻中有所記載,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鞭杖”指古代刑罰之一,即用鞭子和棍杖責罰犯人。該詞由“鞭”(用于抽打的工具)和“杖”(棍棒類刑具)組合而成,常見于中國古代司法體系。
作為成語,“鞭杖”可比喻嚴厲的懲罰或斥責,強調對過錯行為的強烈懲戒意圖。
“鞭杖”既是具體刑罰工具,也承載着古代司法文化和權力象征意義。如需進一步了解其在不同朝代的具體實施标準,可查閱《大智度論》《顔氏家訓》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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