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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的意思、京察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京察的解釋

明 清 定期考核京官的制度。 明 代每六年舉行一次。 清 代吏部設考功清吏司,改為三年考核一次,在京的稱“京察”,在外地的稱“大計”。《明史·選舉志三》:“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歲,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緻仕、降調、閒往為民者有差,具冊奏請,謂之京察。”《官場現形記》第五三回:“這位 淮安府 乃是翰林出身,放過一任學臺,後來又考取禦史,補授禦史,京察一等放出來的。”參閱《清會典·吏部八·考功清吏司》。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京察是中國明清兩代對在京官員進行定期考核的铨選制度,是中央政府對京師官員政績、操守和能力進行綜合評定的重要機制。其核心在于“察”,即考察、甄别,旨在整饬吏治、選拔賢能、淘汰庸劣。

一、定義與性質

京察專指對京城中央機構官員的考核,與地方官的“大計”相對應。它是由吏部主持,會同都察院及相關部門,依據一定标準(如“四格八法”),對京官進行的全面考察與評定。其性質屬于制度化的官員績效評估與人事管理制度,具有法定性、周期性和強制性(參考《明史·選舉志三》《清史稿·選舉志六》)。

二、曆史沿革與實施周期

三、考核内容與流程

  1. 考核标準(“四格八法”):
    • 四格:守(操守、清廉)、政(政績、能力)、才(才幹、學識)、年(年齡、精力)。按優劣分為“稱職”“勤職”“供職”三等(參考《清史稿·職官志一》)。
    • 八法:貪、酷、不謹、疲軟無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官員若觸犯“八法”,則面臨革職、降調、勒令休緻等處分(參考《明史·職官志一》)。
  2. 考核流程:
    • 自陳與述職:高級官員(如四品以上)需向皇帝提交述職報告(“自陳”)。
    • 堂官注考:各部院堂官(長官)對下屬官員出具考評意見。
    • 吏部彙核:吏部彙總各方考評,初步拟定考核等次及處理意見。
    • 皇帝裁定:最終結果由皇帝批準,重要人事任免由皇帝親裁(參考《萬曆野獲編·卷十一》)。

四、制度意義與影響

京察是維系明清官僚體系運行的關鍵制度:

京察是明清兩代高度制度化的京官考核體系,以“四格八法”為标準,通過嚴格的程式對官員進行甄别、獎懲,深刻影響着中央政府的運作與官僚隊伍的建設,是理解傳統中國吏治制度的核心環節。

網絡擴展解釋

“京察”是明清兩代對京城官員進行定期考核的制度,其核心内容及演變如下:

  1. 制度定義與演變

    • 明代:每六年(逢巳、亥年)考核一次,四品以上官員需自陳政績,由皇帝裁定;五品以下官員由吏部、都察院聯合考核,分四等處理。
    • 清代:改為三年一次,隸屬吏部考功清吏司管理,在京考核稱“京察”,地方考核稱“大計”。
  2. 考核标準與流程

    • 明代:分“年老有疾”“罷軟無為”“貪酷在逃”“才力不及”四類,分别予以緻仕、降調、罷免等處分。
    • 清代:發展為“四格”(才、守、政、年)标準,考核結果分為“稱職”“勤職”“供職”三等,直接影響升遷或降黜。
  3. 實際影響與局限

    • 制度初期強化了官員管理,但後期因黨争頻發,逐漸成為政治鬥争工具。例如明末考核常被權臣操控,導緻“考察之意漸失”。
    • 清代中下級官員仕途高度依賴京察結果,但實際操作中地方官“原地不調動”現象普遍,反映制度執行存在僵化。

擴展說明:與“京察”對應的“大計”制度,主要考核地方官員,兩者共同構成明清官僚體系的核心評估機制。需注意,明代京察範圍涵蓋南北兩京官員,清代則專指北京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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