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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的意思、京察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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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察的解释

明 清 定期考核京官的制度。 明 代每六年举行一次。 清 代吏部设考功清吏司,改为三年考核一次,在京的称“京察”,在外地的称“大计”。《明史·选举志三》:“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岁,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閒往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谓之京察。”《官场现形记》第五三回:“这位 淮安府 乃是翰林出身,放过一任学臺,后来又考取御史,补授御史,京察一等放出来的。”参阅《清会典·吏部八·考功清吏司》。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京察是中国明清两代对在京官员进行定期考核的铨选制度,是中央政府对京师官员政绩、操守和能力进行综合评定的重要机制。其核心在于“察”,即考察、甄别,旨在整饬吏治、选拔贤能、淘汰庸劣。

一、定义与性质

京察专指对京城中央机构官员的考核,与地方官的“大计”相对应。它是由吏部主持,会同都察院及相关部门,依据一定标准(如“四格八法”),对京官进行的全面考察与评定。其性质属于制度化的官员绩效评估与人事管理制度,具有法定性、周期性和强制性(参考《明史·选举志三》《清史稿·选举志六》)。

二、历史沿革与实施周期

三、考核内容与流程

  1. 考核标准(“四格八法”):
    • 四格:守(操守、清廉)、政(政绩、能力)、才(才干、学识)、年(年龄、精力)。按优劣分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参考《清史稿·职官志一》)。
    • 八法:贪、酷、不谨、疲软无为、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官员若触犯“八法”,则面临革职、降调、勒令休致等处分(参考《明史·职官志一》)。
  2. 考核流程:
    • 自陈与述职:高级官员(如四品以上)需向皇帝提交述职报告(“自陈”)。
    • 堂官注考:各部院堂官(长官)对下属官员出具考评意见。
    • 吏部汇核:吏部汇总各方考评,初步拟定考核等次及处理意见。
    • 皇帝裁定:最终结果由皇帝批准,重要人事任免由皇帝亲裁(参考《万历野获编·卷十一》)。

四、制度意义与影响

京察是维系明清官僚体系运行的关键制度:

京察是明清两代高度制度化的京官考核体系,以“四格八法”为标准,通过严格的程序对官员进行甄别、奖惩,深刻影响着中央政府的运作与官僚队伍的建设,是理解传统中国吏治制度的核心环节。

网络扩展解释

“京察”是明清两代对京城官员进行定期考核的制度,其核心内容及演变如下:

  1. 制度定义与演变

    • 明代:每六年(逢巳、亥年)考核一次,四品以上官员需自陈政绩,由皇帝裁定;五品以下官员由吏部、都察院联合考核,分四等处理。
    • 清代:改为三年一次,隶属吏部考功清吏司管理,在京考核称“京察”,地方考核称“大计”。
  2. 考核标准与流程

    • 明代:分“年老有疾”“罢软无为”“贪酷在逃”“才力不及”四类,分别予以致仕、降调、罢免等处分。
    • 清代:发展为“四格”(才、守、政、年)标准,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直接影响升迁或降黜。
  3. 实际影响与局限

    • 制度初期强化了官员管理,但后期因党争频发,逐渐成为政治斗争工具。例如明末考核常被权臣操控,导致“考察之意渐失”。
    • 清代中下级官员仕途高度依赖京察结果,但实际操作中地方官“原地不调动”现象普遍,反映制度执行存在僵化。

扩展说明:与“京察”对应的“大计”制度,主要考核地方官员,两者共同构成明清官僚体系的核心评估机制。需注意,明代京察范围涵盖南北两京官员,清代则专指北京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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