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記錄用。 明 唐順之 《常熟縣二烈祠記》:“自古奸人篡竊,而其故臣不幸以才見籍録。于斯之時,彼有棄瑕用讐之圖,而我有佯合觀釁之便。”
"籍録"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與現代漢語中的"登記入冊"或"載入簿籍"相關,主要用于古代行政、戶籍和檔案管理領域。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的詳細解釋:
籍録(拼音:jí lù)
指将人口、土地、財物等信息登記在官方簿冊上的行為,是古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環節。
構詞解析:
二者複合後,特指官方對重要信息的系統性登記備案。
戶籍登記
指古代官府對人口、戶主的姓名、年齡、身份等信息進行造冊管理,用于賦稅、徭役征調。
例:《新唐書·食貨志》載:“凡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
土地與資産登記
涉及田畝數量、土地歸屬、稅收等經濟信息的官方記錄。
例:唐代“均田制”實施時,需“籍録田畝,以定租庸”(登記田地以确定賦稅标準)。
文書檔案管理
泛指官府對公文、案卷的整理存檔,如刑獄案件、科舉名冊等。
例:《宋史·職官志》提及刑部職能:“掌律法、獄訟、奏谳……并籍録案牍。”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8卷,第112頁
釋“籍録”為“登記在冊”,引《唐律疏議·戶婚》為例證。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
《辭源》(修訂本)第三冊,第2453頁
強調其“官府造冊記錄”的行政屬性,引《漢書·高帝紀》“籍録吏民”注。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
《古代漢語詞典》(第2版)第680頁
釋義側重戶籍管理,引《後漢書·百官志》“郡國歲因計上籍録”。
來源:中華書局,2014年。
“凡男女始生為黃……每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反映唐代戶籍“籍録”的周期性制度。
“太祖籍録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
說明明代初期戶籍登記的執行方式。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辭書版本,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籍録”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拼音:jí lù(注音:ㄐㄧˊ ㄌㄨˋ)
核心含義:指“登記錄用”,即通過登記後予以任用。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如明代唐順之《常熟縣二烈祠記》中提及:“自古奸人篡竊,而其故臣不幸以才見籍録。”。
籍
録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常熟縣二烈祠記》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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