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律座 ”。見“ 律座 ”。
“律坐”為漢語古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依據法律條文對罪行進行判定并處以刑罰的行為,強調司法審判中法律條文的直接應用。該詞由“律”(法律、規則)與“坐”(定罪、連坐)複合構成,體現古代法律制度中條文援引與責任追究的雙重特征。
據《中國法律術語大辭典》記載,“律坐”在秦漢律法中特指“依律定罪”,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多次出現“律曰當坐”的表述,即援引具體條文判定罪責。唐代法典《唐律疏議》進一步将“律坐”擴展為“依律科刑”的完整司法過程,包含罪名确認與刑罰裁量兩個環節。宋代《刑統》則通過“律坐詳覆”制度,強化了援引條文時的複核程式。
該詞在近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但作為法律史研究術語仍見于專業文獻。北京大學《中華文明史·法制卷》指出,“律坐”的司法實踐反映了中國古代“罪刑法定”思想的早期形态,其援引條文的形式化特征對東亞法系産生深遠影響。
“律坐”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基本定義
“律坐”同“律座”,指佛教中講解戒律的講席,是僧人傳授戒律的場所或儀式。例如唐代白居易在《明遠大師塔碑銘序》中提到“登律座者十有五”,即指主持戒律講解的僧人。
文獻依據
唐代歐陽詹的詩句“律座下朝講,晝門猶掩關”,以及白居易的碑銘記載,均印證了該詞在佛教中的使用場景。
部分詞典(如)将其解釋為成語,意為“遵守規定,端正坐姿”,但此用法未見于權威佛教文獻或古籍,可能是現代引申義或誤傳。
建議參考《漢語大詞典》或佛教典籍(如、)獲取更權威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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