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刁訟。 明 範濂 《雲間據目抄·紀風俗》:“刁告乃 松 人故态,而未為異常。”《醒世姻緣傳》第九回:“仍要詐財,反行刁告,鳴冤上訴。”
刁告是漢語中的一個法律術語,指通過捏造事實、惡意誣陷的方式向官府提起訴訟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和主觀惡意。以下是詳細釋義:
本義指狡猾、奸詐,引申為無理糾纏或惡意行為。如《漢語大詞典》釋為“狡詐,無賴”。
指控告、申訴,即向官方機構提出訴訟請求(《古代漢語詞典》)。
組合後,“刁告”強調以不正當手段進行誣告。
指當事人虛構罪名或誇大事實,意圖使他人蒙受不白之冤的惡意訴訟行為。例如:
“他因與人結怨,遂行刁告,誣其盜竊。”
——引自《二刻拍案驚奇》
明清律法中明确禁止刁告行為。如《大明律·刑律》規定:
“凡刁告田土者,笞五十;誣告重事者,加三等。”
——據《中國法制史》收錄
權威來源參考:
“刁告”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刁告”指以狡詐手段惡意告發他人,通常出于私利或陷害目的,屬于誣告或濫用訴訟的行為。該詞帶有貶義,強調告發者的不實指控或過度糾纏。
多用于形容古代或舊時法律體系不完善時,部分人利用訴訟程式敲詐錢財、擾亂公堂的行為。現代語境中,類似行為可能對應“誣告”“濫訴”等法律術語。
“刁告”反映了特定曆史時期的社會問題,其核心在于通過不實指控擾亂司法或謀取私利。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案例,可參考《雲間據目抄》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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