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bate;retort with challenging question] 對無理的指責進行辯解
對所受冤屈進行辯解。 魯迅 《華蓋集·忽然想到(十)》:“無論是誰,隻要站在‘辯誣’的地位的,無論辯明與否,都已經是******。”
辯誣是由"辯"與"誣"組合而成的複合詞,指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澄清不實指控,維護自身或他人的清白。該詞最早見于明代文獻,如《醒世恒言》中"欲要辯誣,又恐坐罪",後逐漸成為法律訴訟和日常交際中的常用詞彙。
從構詞法分析,"辯"取《漢語大詞典》中"辯解、分辯"之意(第11卷第1254頁),"誣"指《現代漢語詞典》定義的"捏造事實冤枉他人"(第7版第1376頁)。二字組合後形成"因被誣告而作申辯"的特定含義,常見于司法文書和曆史文獻。
典型使用場景包括:①司法訴訟中被告人對不實罪名的抗辯;②史學研究中對曆史人物冤案的重新考證,如《明史·于謙傳》記載的平反過程;③現代公共事件中當事人通過證據發布會的形式自證清白。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語法研究》指出,這類動賓式複合詞在語義上具有"動作+對象"的完整邏輯結構(商務印書館,2019)。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辯誣行為需以事實為依據。《法學大辭典》強調,有效的辯誣必須符合"三要素原則":舉證材料的真實性、辯論過程的合法性、結論的可驗證性(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這為正确運用該詞提供了法理依據。
“辯誣”是一個漢語詞彙,現詳細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對無理的指責或诽謗進行辯解,強調通過言語或行動澄清所受的冤屈。例如在司法場景中,律師可為當事人“辯誣”。
情感色彩
該詞隱含着“因受冤而被迫申辯”的被動性,甚至可能帶有屈辱感。如魯迅在《華蓋集》中提到:“站在‘辯誣’地位的人,無論是否辯明,都已屈辱”。
語法功能:作動詞,常與“進行”“為……(某人)”搭配。
適用場景
多用于正式場合,如法律訴訟、學術争議或公衆輿論中的自證清白。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看漢典、滬江詞典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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