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little and slander] 降低評價并誣蔑
貶低诋毀。《後漢書·孔融傳》:“不知貶毀之于己,猶蚊虻之一過也。” 晉 葛洪 《抱樸子·應嘲》:“狹細忠貞,貶毀仁義。”
"貶毀"是由"貶"與"毀"構成的複合動詞,其核心語義指向通過貶低進行诋毀的行為。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包含雙重動作指向:既指降低事物價值(貶),又含破壞性評價(毀)。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強調"毀"的本義為"缺",暗示行為本身帶有刻意制造缺陷的意味。
從構詞法分析,《現代漢語詞典》将之歸類為并列式合成詞,兩個語素在語義上形成遞進關系:先有"貶"的負面評價,繼而發展為"毀"的攻讦行為。這種語言現象在先秦典籍中已有萌芽,《左傳·襄公十四年》"或毀之"的記載,已顯露負面評價向诋毀轉化的語言軌迹。
王力在《古代漢語》中指出,該詞在南北朝時期完成語義固化,特指通過貶低手段實施的人格否定。現代用法中,《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标注其語用特征為書面語體,常見于評論性文本,如魯迅《且介亭雜文》中"貶毀他人以自高"的用例,即展現其作為批判工具的修辭功能。
需要注意該詞與近義詞"诽謗"的語義差異:《辭海》特别說明"貶毀"側重價值降格的過程性,而"诽謗"強調不實指控的結果。這種區分在司法語境中尤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名譽權司法解釋中将二者列為不同層級的侵權行為。
關于“貶毀”一詞,經核查,現代漢語中并無該詞的規範用法,可能是“貶低”或“诋毀”的誤寫。以下為相關分析:
詞義推測
正确用詞建議
使用注意 在正式場合建議使用規範詞彙,若為文學創作中的自造詞,需通過上下文明确詞義。若發現是輸入錯誤,可參考上述标準詞彙進行修正。
建議在表達類似含義時,根據具體語境選擇更精準的詞語,以确保信息傳達的準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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