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領工役。 宋 曾鞏 《庫部員外郎知臨江軍範君墓志銘》:“遂罷君,用他吏護役,而 河 果不可為。”《宋史·曹翰傳》:“復決 陽武 ,再護役,皆有成績。”
根據現有漢語詞典資源及文獻資料,“護役”一詞在《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中均未收錄,其釋義尚未形成标準化表述。從字源構成分析,“護”本義為救助、保衛,如《說文解字》釋“救視也”;“役”則指差使、勞役,如《周禮》注“役謂發兵起徒”。兩字組合可推測為“保護差役”或“守衛勞役事務”之意,但該詞屬罕見用法,多見于個别地方志或明清文牍中,例如明代《河防一覽》載有“護役民夫”指代河工防護人員。
建議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21年版)第589、1123頁對“護”“役”的單字訓诂,或查閱《中國曆史大辭典》相關卷冊進行深度考據。由于該詞彙缺乏現代通用性,實際使用時應提供具體語境以便準确解讀。
“護役”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以下為綜合解析:
護役(拼音:hù yì)指“監領工役”,即監督管理勞工或工程事務。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尤其是宋代官修史書及文人作品中。例如《宋史·曹翰傳》提到其“再護役,皆有成績”,強調對工程管理的監督職責。
古代用法
在宋代,“護役”多用于描述官員對水利、建築等公共工程的監督管理。如曾鞏《範君墓志銘》記載:“用他吏護役,而河果不可為”,說明護役者需對工程成敗負責。
詞義構成
部分資料(如、2)将“護役”解釋為“為人民服務”的成語,但此說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源于對“護”(保護)和“役”(服務)的拆分聯想,屬于現代語境下的引申,需謹慎使用。
“護役”的核心含義為古代對工役的監督管理,現代引申的“服務人民”義項尚未形成共識。建議在學術或曆史語境中使用其原始釋義,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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