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府的牢獄。 漢 焦贛 《易林·睽之鹹》:“三牛五牂,重明作福,使我有得,疾人官獄,憂在心腹。”《漢書·刑法志》:“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
官獄是由"官"與"獄"組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古代中國由官府設立并管轄的司法機構。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該詞包含三重内涵:
一、詞義溯源 "官"取《說文解字》"吏事君也"之本義,指代國家權力機構;"獄"據《周禮·秋官》鄭玄注"謂相告以罪名者",特指訴訟案件。二字結合形成特定司法場域概念,最早見于《漢書·刑法志》"置官獄以禁暴止奸"的記載。
二、制度特征 作為古代司法體系重要構成,官獄承擔案件審理與囚犯羁押雙重職能。唐代《獄官令》規定"諸犯罪者,杖罪以上于縣,徒以上于州",明确分級管轄制度。宋代《宋刑統》進一步細化"凡獄具皆有定制",建立刑具使用規範。
三、法律地位 《大明律·刑律》"斷獄"篇載"凡獄囚皆須依律科斷",強調司法程式法定原則。清代《刑案彙覽》記載的"官獄管理細則"要求"每日查監,按月具結",體現制度化的監管體系。
現代法律史研究中,官獄制度被視為理解傳統中國"行政司法合一"體制的關鍵切入點。據《中國法制通史》考證,該制度自秦漢定型後延續至清末司法改革,曆時兩千餘年,形成特有的獄政文化體系。
“官獄”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基本含義指官府的牢獄,即古代由官方設立并管理的監獄。以下是詳細解釋:
“官獄”由“官”(官府)和“獄”(監獄)組成,字面意義為官府管轄的監獄,主要用于關押罪犯或待審人員。這一解釋在多個權威來源中均有體現,如漢典和《漢書·刑法志》。
部分資料(如查字典)提到“官獄”可引申為官員間的權力鬥争,但這一用法更接近成語的比喻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不過,主流解釋仍以“官府監獄”為核心。
“官獄”一詞需根據上下文區分具體含義:在曆史或法律語境中,通常指官辦監獄;若涉及官場文化,則可能隱喻官員内鬥,但後者使用頻率較低。建議參考權威古籍或詞典(如《漢書》《易林》)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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