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買雇用。《“五四”愛******動資料·上海罷市實錄》:“一時轟傳,該兩人乃受 日 人賄雇,投置毒藥者。”
賄雇是一個由“賄”與“雇”組合而成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字義分解
“賄”指財物或通過財物買通他人,如《說文解字》釋為“財也”,引申為賄賂行為。“雇”本義為支付報酬以換取勞動或服務,如《廣雅》中“雇,借也”指代租賃或雇傭關系。
合成詞義
現代語境中,“賄雇”多指通過非法財物交易達成雇傭目的的行為,例如以賄賂手段獲取職位,或雇傭他人從事違法活動。此類用法常見于法律文書及反腐敗研究領域,強調其違背公平性與合法性。
由于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單獨收錄,建議具體語境中結合“賄賂”與“雇傭”的法定定義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如第385條、第389條)。
“賄雇”是一個漢語成語,指通過賄賂手段收買或雇傭他人,以達到不正當目的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賄”指賄賂(用財物收買),“雇”指雇傭。組合後表示通過行賄方式獲取雇傭關系或服務,常見于批評利用金錢等利益換取職位、資源的情況。
行為性質
屬于不正當競争手段,常見于職場、政治等領域。例如:通過賄賂獲得工作機會,或收買他人執行非法任務。
曆史用例
據《“五四”愛國運動資料·上海罷市實錄》記載,曾有人被指控“受日人賄雇,投置毒藥”,反映該詞常用于揭露勾結外部勢力的違法行為。
多用于批評或警示語境,如揭露職場腐敗、非法交易等。例如:“某些企業通過賄雇高管,擾亂市場秩序。”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更多以“賄賂”“權錢交易”等表述替代,但仍保留在曆史文獻和特定語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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