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assport]
(2) 由一個國家的外交主管機關發給出國公民,證明其身分的證件,要求外國政府在需要時給予保護,并在得到外國政府受權的官員的簽證認可後,允許他在該國的邊界以内旅行
外交護照
(3) 舊時主管部門向外出或運送貨物者發放的憑證
(1).因出差、旅行或運輸貨物等向主管機關領取的通行證。《清史稿·文宗紀》:“ 駱秉章 奏賊中投出難民,給予免死護照,資遣回籍。” 葉紫 《豐收》一:“壟上的饑民都走到死亡線上了,才由 何八爺 代替饑民向縣太爺擔保不會變亂黨,再三地求了幾張護照,分途逃出境來。” 楊朔 《潼關之夜》:“最後,我拿出八路軍的護照,他們才認為滿意。”
(2).證明出國公民身份的證件。由本國外交主管機關發給。 清 薛福成 《出使英法義比四國日記·光緒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 德國 天主教士若領有 德國 欽差公署所發護照,其應為保護及應沾利益之處應與 法國 教士領有 法國 欽差公署所發護照無異。” ********* 《萍蹤寄語》四:“僅上岸遊覽而不打算居住的搭客,可不必驗看護照。”
“護照”是由主權國家政府依法頒發給本國公民的國際旅行身份證件,其核心功能是證明持有人國籍與身份,并作為出入境邊防檢查的法定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條定義,護照分為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三類,其中普通護照適用于公民因私事往來境外地區或國家。
從漢語構詞角度分析,“護”字取“保護、維護”之意,“照”字含“證明、憑據”之義,二字組合形成“以官方證明實現權益保護”的核心内涵。護照通常包含持證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籤發機關等生物識别信息,并采用防僞印刷技術确保文件安全性(來源: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台)。
在司法實踐中,護照具有雙重法律效力:一是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條作為公民出入國境的必備文件;二是根據國際公約在境外享受領事保護的權利憑證,如《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五條明确締約國需為持照人提供必要協助(來源:外交部領事服務網)。現行普通護照有效期為10年(16周歲以上)或5年(16周歲以下),籤發流程嚴格遵循《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籤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護照是國際旅行中用于證明持有人國籍和身份的核心文件,其定義、功能和曆史淵源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護照是公民出入國境及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法定證件。其本質為政府頒發的官方身份憑證,通過包含照片、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确認持有人身份。
"護照"一詞中:
類型 | 適用對象 | 有效期 |
---|---|---|
外交護照 | 外交官、政府高級官員 | 5年 |
公務護照 | 公派人員 | 5年 |
普通護照 | 一般公民(分因公/因私) | 10年 |
特區護照 | 港澳居民 | 10年 |
最早可追溯至《清史稿》記載的"免死護照",古代作為通行憑證使用。現代護照制度形成于20世紀,逐步标準化為含生物識别信息的電子證件。
注:普通護照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可申請換發,遺失補辦需提交《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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