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ndidate] 有被選舉資格而參加競選的人
提出候選人
選舉領導人或代表等時,按規定手續事先提名作為選舉對象的人。 丁玲 《夜》:“她是婦聯會的委員,現在被提為參議會的候選人。” 趙樹理 《李有才闆話》三:“現在我想了個變通辦法,大家先提出三個候選人,然後用投票的法子,從三個人中選一個。”
"候選人"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和社會含義的專有名詞,指在選舉制度或選拔程式中符合資格條件并被正式提名的人員。該詞由"候選"和"人"兩個語素構成,其中"候選"源自古代科舉制度,本義指等候朝廷選用的士子,現代語義已擴展至各類選拔場景。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候選人特指三類對象:①在選舉前預先提名作為選舉對象的人;②各類評獎評優活動中通過初選的參評者;③崗位競聘中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員。這種定義體現了詞語在不同語境下的適用彈性,既保留了傳統選拔制度的語義特征,又融合了現代民主選舉的新内涵。
在政治學領域,中國人大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章明确規定,候選人的産生需經過法定提名程式,且正式候選人名單須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這從法律層面确立了候選人的程式合法性要件。
詞語的構詞法分析顯示,"候選"作為動賓結構修飾中心語"人",整體構成偏正式合成詞。這種構詞方式在漢語職官稱謂中具有曆史延續性,如古代"候補知縣""候選道員"等官職名稱,均體現等候任用的語義特征。
“候選人”指在特定場景中被列入待選範圍的人或實體,其核心含義是“具備被選擇資格的對象”。具體解釋如下:
政治選舉領域
最常見于各類選舉活動,指通過提名、報名或資格審查後獲得參選資格的人。例如總統候選人、議員候選人等。他們需通過競選活動争取選民支持,最終由投票結果決定是否當選。
職場招聘場景
指通過簡曆篩選、筆試等環節進入最終面試或評估階段的求職者。例如某崗位從100名申請者中篩選出5名候選人進行終面,最終錄用1人。
學術與獎項評選
包括獎學金候選人、科研項目候選人等,通常需經過初步評審後進入終審名單。例如諾貝爾獎候選人需由權威機構提名後進入最終評選環節。
組織内部晉升
企業或機構中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經評估後成為職位晉升的候選對象。這類候選人往往需要滿足績效、資曆等硬性标準。
其他特殊場景
如法律程式中的陪審團候選人、國際組織職位競選候選人等,均需通過特定程式獲得參選資格。
該詞強調“待定狀态”——候選人并非最終當選者,而是處于選拔流程中的潛在選擇對象。其資格可能受法律法規、組織章程等約束,例如某些國家規定總統候選人需滿足年齡、國籍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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